基隆 男超速62公里提告取締瑕疵 遭駁回
一名詹姓男子去年3月在基隆市仁一路開車超速遭開罰,但詹男不服處分提告,法院駁回告訴。圖爲基隆市仁一路。(徐佑升攝)
一名詹姓男子在基隆市區道路開車時速高達112公里,收到超速62公里罰單,將挨罰8000元並吊扣牌照6個月,但詹男質疑沒有看到測速告示牌,認爲取締方式有瑕疵,不服處分提告,法官審理後認定監理單位裁處無誤,駁回告訴,詹男不服將上訴。
據瞭解,詹男去年3月10日凌晨1時許開車沿基隆市仁一路行駛,經過臺電基隆區營業處前方路段時,警方以雷達測速儀測得行車時速112公里,當地最高速限爲50公里。
警方依法制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詹男違規,監理單位認定詹男違反「超過最高時速逾60公里至80公里以內」規定,裁罰8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另依違反「超過規定最高時速60公里」,裁處吊扣牌照6個月。
詹男對處分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詹男主張雷達測速儀器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在取締地點前100至300公尺內明確標示,監理單位提出告示牌設置照片,無從證明有依規定設置,強調舉發屬違法聲明撤銷原處分。
監理機關答辯指出,詹男在時速最高50公里路段,經移動式科學儀器測得時速112公里超速62公里。警方舉發採證照片,詹男的車位在正中央屬發射範圍,警方也有依法樹立明顯測速及速限標示牌告知駕駛人,裁處無誤聲明駁回告訴。
法官審理認定,警方執法儀器有工研院檢定合格證書,並有設置測速告示牌,堪認詹男有違規,舉發及處分都無違誤,駁回詹男告訴。詹男不服將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