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男離家出走 妻拍照控婚外情馬路上纏綿
賴姓妻子拍到張女扶着劉男過馬路的照片,因此對他們2人提出侵害配偶權告訴,請求損害賠償50萬。(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基隆1名劉姓人夫109年離家後,搬到新北1名張姓女友人的房子居住,其賴姓妻子拍到張女扶着劉男過馬路的照片,因此對他們2人提出侵害配偶權告訴,請求損害賠償50萬,法院審理後將告訴駁回。可上訴。
賴姓人妻主張,劉姓人夫於民國109年2月23日起離開與原告共同生活之基隆住家,張女明知劉男爲有配偶之人,被告2人竟同居在新北市的房子,迄今達3年之久,被告2人現同住一屋,張女曾陪同劉男看病,且過馬路時2人牽手,舉止親密,共同侵害原告配偶權甚鉅,致原告精神大受打擊就醫,因此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0萬元。
被告表示,被告2人年輕時是同事,離職後很少聯絡,劉男長期遭原告家暴,離家後於109年7月8日向張女請託租用其弟所有之房屋。張女原居住房屋,於111年3月2日爲償還債務而出售,當時要求被告劉男遷出房屋,但劉男女兒無法收容劉男,劉男又因年老覓無租處,被告2人只得同住,但分居不同房間,實系受現實所迫於無奈,並無苟且等語。
法院調查,原告前於109年6月9日對劉男及女兒提起遺棄罪告訴,原告偵查中指稱被告劉男於109年過年後離家未回。劉男於偵查中則稱確於109年過年後離家,然系因「受不了原告語言罵我及對我身體暴力,還有拿剪刀威脅我」等語。
調查發現,原告109年2月26日因鬱症發作住院前有毆打劉男,又原告之女於偵查中亦稱被告劉男在109年離家系因忍受原告太久,原告長期有情緒上勒索及言語暴力等語。繼而被告劉男於109年7月6日回上開基隆住家時,原告情緒爆發,有拿不明物品往被告劉男身上砸,並有劉男當日急診就醫檢傷病歷紀錄、照片及驗傷診斷書可考。准此,可見原告與被告劉男相處不睦,原告主張被告劉男自離家他住一節固可認實,惟被告劉男辯稱乃因長期遭原告辱罵、毆打而離家等語,亦非無據。
法官審酌,被告張女於被告劉男過馬路時左手挽住劉男的右上臂,然參之原告偵查中陳稱其一個晚上處理被告劉男尿牀三次,醫生說被告劉男失智等語,可見被告劉男因身體狀況,日常生活常賴他人協助,被告辯稱此乃過馬路時2人互相扶持等語,非不可信,則得否以之即謂被告2人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份際且情節重大而侵害原告配偶權,非無疑慮。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50萬元,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