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重度身心障礙男討債砍死好友 和解輕判9年
法院。(本報資料照片)
領有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的蘇姓男子,去年不滿洪姓友人欠債不還,他持開山刀攻擊洪的頭部、頸部和腹部,洪男以雙手抵抗,仍受有18道銳創傷倒地,蘇男又揮砍洪的腳踝致其休克死亡,一審依殺人罪判刑13年,二審考量蘇男與死者家屬和解改判9年,可上訴。
蘇男因洪男積欠他龐大債務,去年10月23日上午6點多,他開車至新北市林口區某私人宮廟找洪男催討債務,雙方一言不合,蘇男竟持開山刀揮砍洪男,致其低血容積休克而死亡。
新北地方法院一審依殺人罪將蘇男判刑13年,檢方及蘇男不服提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二審認爲,蘇男主動坦承犯罪,符合自首要件可減輕其刑,另他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量刑基礎已有變更,可從輕量刑。
高院考量蘇男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在未借款給洪男之前經濟狀況良好,他雖遭洪男藉詞拖延還款,仍於10年內陸續借款與洪,累積金額龐大,考量他犯案動機,及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犯後已知悔改,輕判9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