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工作需求在外過夜 妻GOOGLE MAP紀錄揪夫外遇
假借工作需求在外過夜,妻GOOGLE MAP紀錄揪夫外遇。(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小美(化名)與阿德(化名)2016年結婚並育有1名子女,阿德任職於建設公司,小美信任他因工作繁重及業務需求而無法回家,沒想到阿德竟在阿花(化名)住處過夜,有多張親密合照。小美因此請求2人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法院審理後認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0萬元。可上訴。
小美主張,他與阿德於民國2016年10月24日結婚,婚後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阿德任職於建設公司,伊原信賴其因工作繁重及業務需求而無法回家,豈料阿德竟是至外遇對象阿花住處過夜,更有多張親密合照。被告二人之行爲已逾越一般朋友份際,破壞她與阿德間婚姻圓滿及家庭完整性,致伊受有精神上痛苦,爰依民法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
小美提出被告挽手、擁抱、親密比愛等照片及GOOGLE MAP紀錄證明阿德留宿於阿花住處;阿德辯稱,他與阿花是朋友關係,因原告常將門反鎖,讓他無法回家過夜,他纔會到阿花住處過夜;後因次數較多而向阿花租屋。阿花則辯稱,他與阿德是朋友。阿德教他開車,他才知道阿德爲已婚之人。
法官認爲,惟觀前開照片,被告所爲已屬甚爲親密之身體接觸,如同熱戀中情侶,惟原告固曾以阿德對其有家庭暴力行爲聲請保護令,但係爭保護令繫命於112年12月25日前遷出其與原告共同住所,亦與阿德自111年11月起即有留宿阿花住處,且每月留宿多達10次,足認已跨越一般男女基於友誼之社交距離界線,破壞原告在婚姻信賴基礎而情節重大。法院斟酌兩造前述學經歷、身分、地位、經濟狀況,侵害之程度、行爲之態樣等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30萬元,核屬正當,其他逾此部分之請求,即非有據,不應准許。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