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

來源:經濟日報

近年來,互聯網渠道成爲消費者重要的投保方式,與此同時,風險管控不到位、線下服務能力不足、產品銷售誤導、投訴舉報集中等問題也隨之暴露。近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先後印發《關於加強和改進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關於進一步規範互聯網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提示函》,進一步規範互聯網保險業務,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推動財險業向數字化、智能化轉型。

“《通知》堅持爲民監管的原則,重點加強經營行爲規範、落地服務等方面的監管,增強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的透明度和保險服務的可獲得性,進一步加強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金融監管總局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在產品方面,《通知》支持財產保險公司依託互聯網特定場景開發小額分散、便捷普惠的財產保險產品,公平、合理制定保險條款和費率,不得違反保險原理開發保險產品。在服務方面,明確保險機構應建立保險合同批改、退保、理賠和投訴處理等全流程服務體系,應切實保障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等合法權利,應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收集、處理及使用個人信息。

互聯網保險業務的經營突破了地域限制,消費者經常居住地和保險機構所在地不一致是非常普遍的現象。對此,《通知》明確了可以拓展經營區域的險種範圍,提出支持財產保險公司依託互聯網特定場景開發小額分散、便捷普惠的財產保險產品。對於不適合跨區域經營的保險品種,要求嚴控財產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方式拓展機動車輛保險的經營區域,原則上不得將農業保險、船舶保險、特殊風險保險等通過互聯網方式拓展經營區域,嚴禁財產保險公司將線下業務通過互聯網方式拓展經營區域,規避屬地監管。

網絡雖然是虛擬的,但保險的服務質量不應懸於真空。爲加強互聯網保險的落地服務,《通知》在明確經營規則、風險管理、內部管控等監管要求的基礎上,強調財產保險公司法人機構對落地服務承擔最終責任,對金融消費者投訴和意見處理承擔主體責任;同時,要求建立獨立有效的風險內控體系,加強落地服務機構管理,強化對政策性、屬地性強險種的落地服務要求。

對於機構和人員無資質“掛靠”、違規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等亂象,《提示函》則進一步強調要堅決杜絕、嚴厲打擊,並要求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開展,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嚴格落實互聯網保險產品銷售活動只能通過保險機構的自營網絡平臺開展;應當按照“實質重於形式”“有利於維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科學界定保險科普、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互聯網保險銷售等行爲。

文件的發佈,很快引起保險機構集中披露互聯網保險信息。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官網顯示,截至目前,僅8月份新披露的互聯網保險信息就有約90條,超過了今年以來互聯網保險信息披露總數的一半。“互聯網保險監管制度體系持續完善,進一步保障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與個人信息安全,增強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措施。”中山大學嶺南學院金融系教授曾燕認爲,互聯網保險業務在快速發展過程中,也產生了虛擬性較高、專業性較強、服務能力不足、業務不合規、產品銷售誤導等問題,此次對監管要求的進一步明確和細化,有助於緩解諸多互聯網保險業務亂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