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男遭婚仲指控悔婚不能退錢 他抗辯婚仲逼婚要退31萬

嘉義王姓男子透過某外籍婚姻媒合協會至越南相親旅遊,雙方簽約王男預繳31萬元「若無法完成媒合並完成越南登記結婚時應退還」,但婚仲主張,媒合當地女子雙方並於越南訂婚,是王男返臺後悔婚,已完成媒合事務不能退錢。王男以沒有完成結婚登記爲由要求退還,抗辯婚仲逼婚。嘉義地院審理,依契約內容,沒有完成結婚登記即應退還31萬元。可以上訴。

婚仲主張,與王男在2022年12月間籤立「跨國(境)婚姻媒合書面契約」,並經法院公證,約定倘無法媒合並完成越南結婚登記時,退還王男預繳的31萬元。安排出國赴越南並陪同相親及媒合活動,王男並與越南籍陳姓女子訂婚,已完成媒合事務,但王男返臺後片面毀約拒絕前往越南辦理結婚登記,自不得要求退還31萬元。

王男表示,越南結婚採登記制,沒結婚何來悔婚?且依民法第975條規定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他有結婚自由。新聞報導被婚仲利用詐婚臨時演員騙錢案例很多,因雙方語言不通,因此要求先認證雙方單身證明,然後先交往看看適合再結婚。認證雙方單身證明後,發現那女生是請來詐婚騙錢的臨時演員,所以2023年1月間以存證信函表示不結婚了,應依約退還31萬元。抗辯婚仲逼婚,而他不婚,強索非法報酬及依契約所無的條款起訴,違反民法第975條及入出國移民法第58條禁止規定。

法院審理,依契約內容「媒合並完成越南結婚登記」之時,不論屬於可歸責或不可歸責雙方的事由所致,即應返還31萬元。且約定婚姻媒合事項包含聯繫配偶來臺、來臺前後婚姻家庭適應輔導、語言學習、法令知識及其他新移民服務資源介紹課程、國外結婚等事項,以及約定女方逾10個月不願來臺完成結婚登記,即認未能於10個月內完成媒合義務等約定內容,因此該案仍屬於媒合過程中,並非已完成媒合事務。

法官認爲,王男縱有受媒合的特定對象,然而並沒有到越南辦理結婚登記,無論可否歸責於其之事由,依契約內容應退還31萬元。

男子透過婚仲到越南相親旅遊並與當地女子訂婚,返臺後沒有辦結婚登記,遭婚仲指控悔婚不可退錢,男反駁有結婚自由,不能逼婚,婚仲應退他錢,嘉義地院判婚仲應退錢。圖/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