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差球評挨罰20萬 石明謹要上訴

臺北市交通隊警員石明謹(左),因長期兼差擔任電視臺足球評論員,被懲戒法院判決降級改敘,罰20萬,他表示將上訴。(取自愛爾達體育家族臉書)

臺北市交通大隊警員石明謹因擔任球評遭移送懲戒,懲戒法院21日認定,他在電視臺擔任足球賽事評論員,賺車馬費等283萬多元,並領取足協出席費5400元,違反公務員不得兼職規定,判降1級改敘,罰款20萬。可上訴。

45歲石明謹在臺灣足球界享有盛名,昨判決出爐時,他人還在電視臺播東奧足球賽;稍晚他迴應表示,這次沒言詞辯論,直接書面審判決,他連說明機會都沒有,律師會據此提上訴。

懲戒法院調查,石未經服務機關許可,從2011至2018年間,擔任愛爾達電視臺足球評論員,共出席190次,領車馬費283萬3850元,也擔任足協紀律委員,領出席費及交通費共5400元。

雖然石多次宣稱沒有違法兼差,但法院認爲,《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所謂「業務」只要以經常、持續的行爲,做同一目的社會活動就是業務,石的違法行爲讓民衆有公務員不專心公務,政府機關公務紀律鬆散的不良觀感,嚴重損害政府信譽,有懲戒必要,判降1級改敘,罰款20萬元。

石昨解釋,8年190次,平均1年僅23次、1個月不到2次,頻率並沒那麼高;不能因價碼高就違法。判決認爲他損害政府信譽與民衆對公務員觀感,他認爲恰恰相反,自認過去幾年推廣足球,對政府和公務員絕對是正面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