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長柏》警察人權 誰來重視

民主國家對於民衆集會與意見表達的自由,均以憲法加以保障,毫無疑問地,警察身爲執法者,對於人民行使這類權利時,必然應加以保障。然而,當民衆出現暴力違法行爲時,警察自當依據法律的授權執法。

但我國的奇特之處在於法官常只看見民衆權利,卻忽視本於職責維持社會安定而依法執行公權力的警察人權,導致屢見陳抗違法者被判無罪,警察依規定執法卻可能判決有罪,此實爲近期以來違法陳抗事件層出不窮主因。

幾十年來持續關注公民權的「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CLU)在公民進行意見表達與集會的權利上,就很明白地指出:暴力或毀損物品行爲並不在憲法保障範圍內,碰觸警察或不遵守警察指示則會導致立即被逮捕,且決定要以未受法律保障的「公民不服從」方式抗議前,最好事先準備法律諮詢人員。

反觀邇來我國法官的見解,陳抗人士拉扯政府官員及民意代表不罰,推撞警察解讀成遭羣衆夾擠時被迫擠向警察,陳抗者丟擲煙霧罐則被認定爲因不會穿透人體、不具殺傷力不罰。兩相對照,其差異不言可喻,雖說警察體制各國不同,但人權與法治的精神則不該因國情而有差異。

當我們疑惑爲何世大運開幕當晚警察擋不住陳抗人士,導致進場的選手隊伍中斷而舉國譁然時,思考一下我國法官對陳抗者過於從寬、從輕、無罪推定的自由心證,與動輒對執法警察提告的案件從嚴審理的趨勢,已造成警察執法時趨吉避凶的心態,故期待警察未來在執勤時必須冒着被告風險還要採嚴正執法的積極作爲,無異緣木求魚。

我國司法若未能支持警察依法嚴正執法的作爲,並顧及民衆對社會安定的期待,合理務實地畫清警察面對陳抗活動時警民中間的那條線,大型活動擋不住羣衆的狀況,世大運肯定不會是最後一次,而這個責任請別再叫警察扛!

(作者爲雲林縣警察局後勤科警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