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贛縣農商銀行普惠事業部總經理被警告

2024年4月7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贛州監管分局發佈了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贛市金監罰決字〔2024〕33號,廖小燕(時任江西贛縣農村商業銀行普惠事業部總經理)(簡稱:江西贛縣農商銀行),其對江西贛縣農村商業銀行虛報小微企業貸款數據事項負有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一條、第八十九條。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贛州監管分局對廖小燕(時任江西贛縣農村商業銀行普惠事業部總經理)警告。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爲2024年3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五十五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真實記錄並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及時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務院財政部門報送。商業銀行不得在法定的會計賬冊外另立會計賬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六十一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規定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資產負債表、利潤表以及其他財務會計、統計報表和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九條:商業銀行違反本法規定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商業銀行的行爲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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