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往時偷拍女友換衣、睡覺照片 分手後散播報復被判刑

吳姓男子在女友換衣服時偷拍她僅穿貼身衣物的照片,又趁她睡覺時偷拍她只穿內褲的照片。兩人分手後,吳男把偷拍照片傳給已是前女友的老闆夫婦挨告。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吳男犯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2罪,判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吳男與前女友在2022年12月中旬到2023年5月中旬間交往,兩人爲男女朋友關係。吳男在2023年3月22日上午在基隆市仁愛區的租屋處,看見當時的女友脫去衣物,要換穿睡衣休息時拿手機拍照。

吳男先拍下女友脫掉外衣,僅穿着貼身衣物照片2張,又趁她熟睡時,偷拍她下半身僅穿內褲照片1張,共拍攝被害女子非公開且足以引起性慾身體隱私部位照片3張。

吳男和女友感情生變後,吳因不滿女方另結新歡,2023年5月30日晚上7點多,使用手機連結上網後,分兩次以通訊軟體LINE,把3張照片傳送給被害女子工作的老闆夫婦,女子得知後報案。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依涉嫌妨害秘密罪起訴吳男。

法官審理時,吳男說對傳照片這件事情感到很懊悔,有在反省自己的錯誤行爲,希望從輕量刑。他對傳送照片給前女友的老闆部分認罪,但不承認偷拍,辯稱拍照有經過她的同意。

法官指出,本案照片其中2張從被害女子前方拍攝,但女子正在更衣,並無配合拍照的臉部表情或肢體動作,可見是在不知情情況下被拍下照片。另1張女子下半身僅穿着內褲照片,是從後方由下往上拍攝,女子也沒有任何配合拍照肢體動作,也可見是不知情情況下被拍照。

法官認定被害女子堅稱吳男未經她同意拍攝涉案照片,與事實相符並應採信。吳男因想報復拍照並傳給他人,造女子身心受創,辯稱女子同意拍照違背事實,應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吳男雖然只有將照片影像檔傳送給2人,但法官認爲,因是是傳給被害女子的老闆跟老闆娘,是她熟識之人,對她的名譽、日常生活造成直接重大傷害,合乎法律要件得依法論處。

法官認定吳男犯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2罪,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攝錄其性影像判刑4月;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散佈偷拍他人性影像供人觀覽判刑6月。應執行8月徒刑,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審酌吳男犯後部分否認犯行,未與被害女子達成和解獲取原諒,不宜宣告緩刑。

吳姓男子偷拍女友僅穿貼身衣物照片,並在兩人分手後傳給已是前女友的老闆夫婦。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依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判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全案可上訴。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