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團體責任險 教職員護身符
▲教職員不只壽險得須精挑細選,更應着重投保「教育團體責任保險」,將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尋求庇護。(示意圖/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一年一度的教師節即將來臨,教師的職業保障也讓人格外關注。近年來家長控告老師管教不當而索賠的案例時有所聞,教職員在執教鞭的壓力上也愈加沉重,稍一尺度拿捏不當,就可能讓自己曝露於風險中。不只壽險得須精挑細選,學校及教職員更着重投保「教育團體責任保險」,將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尋求庇護。
「教育團體責任保險」承保的範圍甚廣,除現行法令規定的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外,還包含教職員責任保險、僱主意外責任保險、慰問金費用給付保險等三項,將學校、教師、職員及教育環境等多方面風險皆納入考量。只要是政府核可設立之公私立教育機構,五人以上的教育或教師協會、團體皆可投保「教育團體責任保險」。
教職員責任保險是保障教師或職員於日常工作中,因執行教學、管教或輔導教育工作疏失或過失,直接造成學生受傷、死亡或財物之毀損。但像是非執行職務或實施管教權的損失、對學員的誹謗、中傷等言語上的傷害,或是因泄漏學生個人相關資料所導致的賠償責任,以及故意行爲,例如體罰、犯罪等,皆屬除外不保項目。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單獨投保「教職員責任保險」或「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保障的都是「第三人」,即學生或在校內的校外人士,並不包含學校內的職員、老師、校長等人,因此當教職員於校內發生事故受傷時,是無法獲得理賠的。建議學校團體可加保「僱主意外責任保險」來補足教職員卻欠缺的保障。
華南產險副總經理張鳴文表示,當孩子在學校不小心跌傷、因爲遊戲、同學間打鬧或惡作劇受傷,或發生吃營養午餐中毒等事故時,普遍家長都會認爲是老師或學校未盡好管教職責,將孩子受傷的責任歸咎於老師和學校。且近年隨着家長索賠意識擡頭,家長控告老師而對簿公堂的例子屢見不鮮,也因此讓保障教職員的「教育團體責任保險」詢問度和需求度大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