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宗教團體土地糾紛 內政部推兩年內辦理更名登記
由於宗教團體購置或受贈不動產,過去透過借用自然人名義辦理所有權登記,後來自然人不認借用,只認定土地爲自己私產的情況,造成許多私權糾紛,並耗費許多行政與司法成本。
徐國勇指出,2020年7月到9月間,內政部與司法院、財政部、法務部、農委會等單位召開研商會議,在以農地農用、不就地合法、不侵蝕稅基、不以行政權介入宗教團體與民衆私權爭議等4個原則下,推動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中規範,宗教財(社)團法人、依「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登記之寺廟,以及及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未完成登記之寺廟,於條例施行前受贈、購買或依證明文件,足認爲宗教團體所有的不動產以自然人名義登記者,得於本條例施行2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不動產之權利歸屬審認。
宗教團體檢具登記名義人同意書、該不動產爲宗教團體實質所有等資料,經宗教主管機關審認權利歸屬後,依法可登記爲宗教團體所有者,得辦理更名登記。其不動產爲耕地,或不動產在購買、受贈後尚未辦理移轉登記,或者是未辦妥寺廟登記的寺廟,得辦理限制登記,使登記名義人不得任意處分該不動產,給予宗教團體不動產相對性保障。
爲給予宗教團體相當期間處理或解決相關權屬紛爭,定明本條例的施行期間爲10年,限制登記事項自本條例施行屆滿後失效並列冊塗銷。
宗教團體提出申請時需檢附不動產登記名義人同意書,雙方如有產權爭議,仍必須交由司法確定其權利歸屬,主管機關不會在登記名義人有異議的情形下,以行政作爲將土地過戶給宗教團體。
暫行條例也未免除宗教團體納稅義務或放寬宗教團體能夠持有的土地類型,所以沒有就地合法、也沒有衝擊政府稅收或者違反農地農用政策的疑慮。
國民黨立委賴士葆表示,寺廟產權借記在自然人名下,長期以來衍伸出很多糾紛,因此他表態支持內政部推動相關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