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擬訂保單強制執行原則
壽險保單能否視爲債務人的財產,被法院強制執行,一直備受社會上爭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9日臨時提案通過,請司法院會同金管會、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壽險公會,根據保單類型及解約金,訂定強制執行的排除範圍,「一定金額」以下的解約金或理賠金,不得扣押及執行。
金管會保險局主秘古坤榮9日表示,會遵照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臨時提案,近一步研議出可以排除強制執行的保單,主要是保障型保單,會訂出適合排除在強制執行的保障型保單險種,提供給司法院作爲強制執行保單時的原則。
針對「一定金額」以下的解約金或理賠金不得強制執行,金額門檻會如何設限?古坤榮指出,還需要與壽險公會研議,包含保障型保單的險種一併討論。保險局長施瓊華9日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也說明,金額還在討論中,像是儲蓄型保單可否設定爲10萬元以下解約金作門檻,還有待討論,針對傷害險及健康險等保障型商品,也希望能排除在強制執行範圍中。
因應過去常見保單被強制解約後主約失效,連帶附約的醫療險、意外險也失效,金管會正研議修保險法引進「受益人介入權」,讓保單受益人可介入。
例如幫配偶、父母、子女買保單,因受益人與要保人爲不同人,基於事故發生後的保險利益,受益人在取得要保人同意後,讓受益人變爲要保人,與債權人協商後,就可不執行保單強制解約;但若是受益人與要保人爲同一人,目前受益人介入權仍無法處理,金管會要再找保險業者討論,盼主約被強制執行時,保障型附約可留下,但不同險種與態樣多元,還需進一步找出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