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修法 投資廣告禁止六行爲
近年網路投資詐騙猖獗,多半透過「網路」投放不實廣告方式誤導投資人,許多投資人看到網路連結點進去後就被詐騙,爲貫徹有價證券投資或業務招攬的網路廣告資訊透明公開,防堵投資詐騙廣告流竄,金管會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70條之一條文草案。
第一項修正重點是「投資或業務招攬之廣告,不得有下列六種行爲」,包括使人誤信經覈准經營特許業務;從事投資分析,有招攬客戶或投資勸誘行爲;有保證獲利之表示;以推薦或過去績效使人誤認投資確可獲利之表示;冒用名人或公司名義,招攬或引誘投資;與前五款相關之其他不當推介行爲。
第二個修正重點是實名制及下架機制,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刊登或播送相關廣告應載明或敘明事項,落實「廣告實名制」;若於刊登或播送後,始知有不應刊登或播送情事者,應立即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爲其他必要之處置,也就是廣告下架。
第三個修正重點是若刊登或播送違反規定的廣告,導致誤信廣告內容或因被詐欺而受有損害者,網路平臺應與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臺灣民衆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郭國文、張廖萬堅、林楚茵等立委皆有提案。其中時代力量黨團認爲要增訂對違規網路平臺業者的行政罰則,但金管會認爲,金管會非網路平臺業者的主管機關,如此有逾越行政主體管轄權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規範範圍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