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境郵遞物品稅收監管須知(海關答疑)
本文轉自:人民日報海外版
《人民日報海外版》(
2025年01月04日
第 05 版)
寧波海關:
我近期想從國外海淘一些自用物品回國,國外親戚日常也會郵寄物品贈予我。聽說最近進境郵遞物品限值提高了,請問都有哪些新規定?另外還有哪些申報注意事項?
寧波讀者 楊先生
楊先生:
你好!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對進境郵遞物品稅收政策進行了全面優化,海關總署據此制定了相應的進境物品分類原則和計稅價格確定原則,2024年12月1日起開始正式實施。結合最新政策,對您的疑問解答如下:
■進境郵遞物品限值是多少
根據最新政策,進境郵遞物品單次限值提高至2000元,個人合理自用的不可分割單件郵遞物品可超2000元限值。具體可查看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進境物品關稅、增值稅、消費稅徵收辦法》(以下簡稱《徵收辦法》)第六條、《關於修改和廢止進境物品管理相關文件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176號)第一條有關規定。
■進境包裹物品價格限值提高至2000元,是否2000元以內都免稅
根據《徵收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應徵進口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關予以免徵;超過50元的,仍需繳納相應稅款。
■單次進境郵遞物品價值超出2000元限值怎麼辦
根據《關於調整進出境個人郵遞物品管理措施有關事宜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43號)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郵包是單件物品且不可分割,雖超出規定限值,但確屬個人自用的,可以按照個人郵遞物品辦理通關,如郵包超2000元但不是單件不可分割的,應辦理退運手續或者按照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如果本身就是商業性郵件,則應按照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申報時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進境物品的計稅價格以實際購買價格爲基礎確定。海關認爲必要時,進境物品的納稅人應當在物品放行前,提供與進境物品相關的反映真實交易的購物憑證或資料,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爲便於海關快速準確覈定物品的計稅價格以及加快物品驗放,個人在境外購買物品或者通過網絡購買境外物品時需保留好交易的發票或收據、購物小票、支付短信、電子訂單信息、網上交易憑證等材料,在辦理通關時按要求如實向海關申報。低報物品價格、僞報瞞報物品信息屬於違法行爲,海關將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親友饋贈的物品無法提供購買憑證,如何確定計稅價格
進境物品無實際購買價格或者實際購買價格無法確定的,根據《關於發佈進境物品分類原則和計稅價格確定原則有關事項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175號)第三條第二款確定計稅價格,即依次使用《計稅價格表》列明的計稅價格、其他合理方法確定計稅價格,但如海關審覈認爲進境物品的價格是《計稅價格表》列明計稅價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其1/2及以下的,不適用列明計稅價格。
■如何確定郵遞物品稅率
查詢《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分類表》,先確定對應物品的大類編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計稅價格表》該大類編號下找到對應的完整分類編號,完整分類編號表格中顯示的綜合稅率即對應的郵遞物品稅率。
(寧波海關關稅處徵免稅科科長羅穎穎、寧波海關所屬寧波郵局海關綜合業務科三級主辦陳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