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股》如興稱授信契約不符常規 安泰銀4聲明反駁
如興經營團隊25日晚間召開重大訊息記者會,指稱安泰銀與如興簽署的融資契約條款有不符常規且有違公平、常理。安泰銀對此表示,原應對客戶的授信往來資料予以保密,但因如興對於安泰銀不實指陳內容,認爲有必要適度說明,以正視聽。
安泰銀指出,金融機構承作企業融資業務時,於授信期間要求借款人的董事長、總經理等重要經營團隊不得任意變動、或重要經營團隊變動時須通知並取得金融機構同意,爲授信實務上常見的風險控管方式。
安泰銀基於風險控管考量,避免如興營運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影響其財務條件或降低還款能力等不利情事發生,依此慣例與如興簽訂的授信條件,並無異常或特別不利於借款人或保證人之處,亦絕無如興所指此一限制條款不符常規且有違公平、常理的情形。
其次,依據如興去年4月間提供給安泰銀的董事會議事錄等授信申請文件,如興對於同意孫公司向安泰銀申請融資額度的相關授信條件,包括限制如興董事長、總經理不得任意變動等並擔任連帶保證人等事,均由如興董事會決議同意並授權董事長簽署合約等相關事宜。
安泰銀指出,如興該次董事會出席人員,除了6名一般董事外,尚有3位獨立董事參與相關討論,顯見如興董事會經充分討論後才決議同意。因此,如興指稱安泰銀於前總經理孫瑒遭通緝後,遲至今年5月25日綁定孫瑒須擔任如興總經理職務不得變動乙事,顯非事實。
再者,針對如興指稱安泰銀向公司財務主管表示,通緝犯孫瑒必須在經營團隊裡才能談下去乙事,安泰銀澄清絕非事實,表示安泰銀人員僅提議如興應積極備妥相關文件,與安泰銀洽談後續授信條件變更事宜。
安泰銀呼籲,如興應儘速與金融機構商議後續債務處理事宜,而非以不實資訊,將如興財務能力及信用狀況的重大變動,歸咎於授信時已與金融機構議妥的授信條件。
最後,安泰銀認爲,如興相關不實指摘已屬詆譭安泰銀商譽,且甚可能已涉及刑事上妨害名譽罪之嫌。安泰銀特此嚴正要求如興應立即停止相關行爲,否則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以維護安泰銀商譽與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