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總局:擬將養老金融業務納入理財公司監管評級重要考慮因素

21世紀經濟報道 記者李願 北京報道

“目前金融監管總局正在抓緊起草《理財公司監管評級與分級分類監管辦法》,擬將養老理財產品等養老金融業務開展情況納入理財公司監管評級重要考慮因素,並依據監管評級結果對理財公司實施分類監管。”8月16日,金融監管總局網站公開的金融監管總局資管機構監管司答覆全國政協委員鞏富文有關完善養老理財體系做好“養老金融”大文章提案的內容顯示。

在該答覆中,金融監管總局資管機構監管司還披露了養老理財未來發展的思路:進一步豐富產品形態,增加10年期以上長期限產品供給;鼓勵符合條件的理財公司探索提供養老財務規劃和顧問諮詢服務;將探索研究提升養老理財產品流動性的機制安排;進一步加大投資者保護力度,要求試點理財公司和銷售機構強化投資者適當性管理。

爲做好養老理財相關工作,金融監管總局按照“小步慢跑,總體漸進”的工作思路,穩妥有序開展試點。

2021年8月底,原銀保監會發布《關於開展養老理財產品試點的通知》,選擇“四地四家機構”進行試點;2022年2月,原銀保監會發布《關於擴大養老理財產品試點範圍的通知》,決定將養老理財產品試點範圍由“四地四機構”擴展爲“十地十機構”。合資理財公司貝萊德建信理財也被納入試點範圍。

同時,金融監管總局將養老理財試點與個人養老金理財試點相結合,支持將符合條件的理財產品納入個人養老金理財產品名單。截至2024年5月末,6家理財公司23只產品納入個人養老金理財產品名單,金額45億元,投資者合計41萬人。

“總體看,理財公司參與第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建設各項工作進展順利,試點機構積極探索,居民投資者認購熱烈,社會各界反響良好。”金融監管總局資管機構監管司表示,截至2024年5月末,累計發行養老理財產品51只,金額1031億元,投資者合計47萬人,已成爲當前我國最主要的第三支柱養老金融產品之一。

爲促進養老理財產品持續健康發展,鞏富文提出了明確養老理財產品准入條件和產品要素、明確養老理財產品轉讓贖回機制、加強養老理財產品投資運作管理、完善養老理財的市場動態評價機制和強化全流程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等意見建議。

對於明確養老理財產品准入條件和產品要素方面的建議,金融監管總局資管機構監管司表示,在養老理財產品試點通知中已明確養老理財產品應由納入試點範圍的理財公司發行。商業銀行可以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前提下,爲養老理財產品提供代銷和託管等服務。目前養老理財產品試點理財公司共11家,均是開業時間較長、投資管理經驗相對豐富、母行綜合實力較強的理財公司。

對於豐富養老理財產品要素的建議,金融監管總局資管機構監管司表示,已發行的51只養老理財產品中,5年期封閉式理財產品47只,10年期封閉式產品1只,定期開放式產品3只。“下一步,將積極支持試點理財公司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前提下,進一步豐富產品形態,增加10年期以上長期限產品供給。同時鼓勵符合條件的理財公司探索提供養老財務規劃和顧問諮詢服務,持續提升養老投資便利度。”

對於養老理財產品轉讓贖回機制的建議,金融監管總局資管機構監管司表示,爲體現社會責任和人文關懷,養老理財產品已普遍建立提前贖回機制。投資者罹患重大疾病等情形時,可以按照理財產品銷售文件約定辦理提前贖回。“下一步,將探索研究提升養老理財產品流動性的機制安排,滿足投資者流動性需求。”

對於完善養老理財的市場動態評價機制的建議,金融監管總局資管機構監管司表示,目前金融監管總局正在抓緊起草《理財公司監管評級與分級分類監管辦法》,擬將養老理財產品等養老金融業務開展情況納入理財公司監管評級重要考慮因素,並依據監管評級結果對理財公司實施分類監管。“對於評級好的理財公司,支持其優先開展綜合性、創新試點類業務。同時,持續加強監管,堅決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爲,維護養老金融市場良好秩序。”

強化全流程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建議方面,金融監管總局資管機構監管司表示,將進一步加大投資者保護力度,要求試點理財公司和銷售機構強化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突出提示產品在不同風險條件下的收益結果,完善與投資者利益趨同的收費模式,增強人民羣衆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