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總局:有序拓寬金融不良資產收購範圍
中新經緯11月15日電 據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官網消息,近日,金融監管總局制定發佈《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有關司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辦法》有序拓寬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收購的金融不良資產範圍,允許其收購金融機構所持有的重組資產、其他已發生信用減值的資產等,助力金融機構盤活存量,釋放更多信貸資源投入到國家政策方針重點支持領域。
官網顯示,《辦法》共設8章70條,包括總則、不良資產收購、不良資產管理、不良資產處置、其他與不良資產相關業務、風險管理、監督管理、附則等。
一是聚焦主責主業。有序拓寬金融不良資產收購範圍,明確細化可收購的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標準,引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堅守不良資產主陣地,提高收購、管理、處置專業能力,加快不良資產出清,更好發揮金融風險“防火牆”和維護金融安全“穩定器”的功能作用。
二是規範業務流程。細化不良資產收購、管理、處置全流程的操作規範,明確盡職調查、處置定價、處置公告等關鍵環節的監管要求,推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強化管理、規範運作,兼顧資產價值、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綜合平衡。
三是強化風險防控。要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建立健全審批決策機制,加強對不良資產收購、管理、處置各流程環節的內部風控和監督制約,切實防範道德風險。四是提高綜合化服務水平。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結合自身資源稟賦和比較競爭優勢,開展圍繞不良資產相關的諮詢顧問、受託處置等輕資產業務,綜合運用多種手段助力金融和實體經濟風險出清,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業務管理辦法》答記者問時,回覆瞭如下問題:
一、《辦法》的制定背景是什麼?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商業化轉型以來,在監管部門的指導下,立足功能定位、聚焦主責主業,圍繞化解金融機構和實體企業風險等方面發揮專業特長,有效維護國民經濟的穩定運行。考慮到當前金融機構資產風險特徵發生較大變化,爲與相關政策做好銜接,有序拓寬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收購範圍,助力金融機構盤活存量,金融監管總局制定發佈該《辦法》。《辦法》出臺是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的重要舉措,有利於引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專注不良資產主業,提高收購、管理、處置專業能力,發揮金融救助和逆週期調節功能,爲新形勢下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發揮積極作用。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辦法》共設8章70條,包括總則、不良資產收購、不良資產管理、不良資產處置、其他與不良資產相關業務、風險管理、監督管理、附則。《辦法》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收購、管理、處置全流程入手,有序拓寬金融不良資產收購範圍,明確細化可收購的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標準,並對盡職調查、處置定價、處置公告等關鍵環節進一步明確監管要求,同時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開展圍繞不良資產相關的諮詢顧問、受託處置等輕資產業務,培育差異化核心競爭力,在發揮逆週期救助性功能,特別是中小金融機構改革化險中發揮積極作用。
三、《辦法》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不良資產收購範圍有哪些新的調整?
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資產結構發生較大變化,相應的風險分類監管制度也有所調整,爲做好與《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辦法》等相關政策的銜接,《辦法》有序拓寬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收購的金融不良資產範圍,允許其收購金融機構所持有的重組資產、其他已發生信用減值的資產等,助力金融機構盤活存量,釋放更多信貸資源投入到國家政策方針重點支持領域。同時,爲引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進一步支持服務實體經濟發展,《辦法》明確界定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收購標準,鼓勵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切實發揮金融救助和逆週期調節功能作用。
四、《辦法》如何推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提升自身專業能力?
《辦法》堅持以依法合規、公開透明爲前提,結合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近年來業務實踐經驗和不良資產市場要求,細化不良資產收購、管理、處置全流程的操作規範,明確盡職調查、處置定價、處置公告等關鍵環節的監管要求,引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提高專業收購處置能力,兼顧資產價值、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綜合平衡。同時,《辦法》還強調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構建權責明確、流程清晰、運行有效的審批決策機制,嚴格落實“評處分離”“審處分離”等要求,切實防範道德風險。
五、《辦法》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開展諮詢顧問等其他與不良資產相關業務的主要考慮是什麼?
當前,我國不良資產市場對諮詢顧問、受託處置等服務存在需求,爲充分發揮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專業知識、人才隊伍、處置經驗等方面的比較競爭優勢,《辦法》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結合自身資源稟賦,開展圍繞不良資產主業的諮詢顧問、受託處置等輕資產、高附加值業務,綜合運用多種手段助力金融和實體經濟風險出清,提高化解處置金融風險的質效。(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