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縣法院:聯動調解繪就司法爲民新“楓”景
近日,金塔縣法院中東法庭受理一起因噴灑農藥而引發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2023年5月,原告張某與某制種公司簽訂甜瓜制種合同,約定由張某爲某公司制種甜瓜3畝,每畝保產12000元。在張某進行制種過程中,杜某在相鄰的玉米地噴灑除草藥時,藥液濺到張某的制種甜瓜父本及部分母本上使其制種甜瓜受損。張某當即向所在村委會反映,經村人民調解員主持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杜某採取相應措施對受損制種進行救治,最終收穫後,按所在組所有種植戶(共三戶)的產量,以中間產量爲標準進行賠償;若張某制種產量在種植戶中非最低產量,則張某不再追究杜某責任。
制種結束後,張某甜瓜制種產量過低,便要求杜某按協議內容承擔賠償義務。因張某認爲杜某同意賠償的數額過低,雙方溝通未果,遂決定一紙訴狀將杜某訴至法院。
法庭受理該案後,考慮到該案已經具備先前的調解基礎,於是法庭工作人員向張某告知訴前調解具備程序靈活更高效、節約成本更省心、維護關係促和諧等多重優勢,詢問其是否同意選擇通過訴前調解方式化解雙方之間的紛爭。張某當即表示對法院目前開展的訴前調解工作高度認可,願意接受訴前調解。法庭隨即將案件委派至雙方所在鄉鎮調委會進行調解,委派3日後,雙方之間的紛爭便調解處理完畢,雙方握手言和。雙方當事人也對當前訴前調解模式給予了充分肯定。
今後,中東法庭將繼續堅持和發揚新時代“楓橋經驗”,以創建新時代“楓橋式人民法庭”爲契機,做優做實多元解紛工作,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萌芽狀態,優質高效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努力實現“案結事了政通人和”的工作目標。(丁吉帥)
來源:金塔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