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電視賣股疑雲 陳泰銘、陳致遠等7人列被告 北檢派「他」查案
立委陳椒華告鏡電視7股東。(陳志賢攝)
立委陳椒華指控鏡電視大股東私下轉售股權、人頭代持,違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要求鏡電視股東切結不得轉讓股份的上架條件,但NCC卻未依法處理,因而告發鏡電視大股東裴偉、陳泰銘、陳致遠、蘇永平、祝文宇、葉國一、陳進財7人涉犯僞造文書、洗錢、逃漏稅等罪,臺北地檢署已分「他字案」,將陳泰銘、陳致遠7人列被告偵辦。
北檢認爲,鏡電視股東賣股案與NCC審查鏡電視執照過程「放水」疑涉瀆職有關連,因此指派偵辦NCC主委陳耀祥瀆職案的檢肅黑金專股檢察官一併偵辦,以釐清案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6月28日強行通過鏡電視上架案,但以「附帶停止條件」要求鏡電視股東簽署「不得轉讓股份」切結書,而立委陳椒華依據錄音檔爆料,指控鏡電視大股東有轉售股權、人頭代持的狀況,批評NCC主委陳耀祥處理鏡電視案「放水護航、怠忽職守」。
陳椒華指控,祝文宇、蘇永平、陳泰銘、陳致遠、葉國一、陳進財2022年10月前後就已賣掉鏡電視持股,卻多次向NCC提出不實切結書、回函,向NCC陳報他們仍是鏡電視股東,已涉犯《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另陳泰銘、陳致遠、葉國一和陳進財4人透過裴偉帳戶進行股權買賣,涉犯《稅捐稽徵法》和《洗錢防制法》罪嫌。
另陳椒華質疑臺鋼集團疑有大筆金流進入裴偉帳戶,再流入賣股的股東,亦請北檢一併查明。
目前北檢共偵辦3起鏡電視疑涉不法案件,包括一、鏡電視大股東違法賣股案、二、鏡電視前董事長陳建平告發大股東裴偉非常規交易,違反《公司法》、《商業會計法》、《刑法》詐欺及背信案、三、前民衆黨立委蔡壁如告發蔡政府黨政高層指示NCC主委陳耀祥儘速通過鏡電視執照涉嫌瀆職案,3案已由北檢2名檢肅黑金專股檢察官以「他字案」偵辦中。
針對鏡電視前董事長陳建平日前發聲明質疑檢方高層下令北檢「選前不要辦」鏡電視案,北檢澄清絕無此事,強調鏡電視3案件均已由檢察官依法偵辦,並持續調查、蒐集相關事證中,籲請外界、當事人勿做無謂之揣測,影響檢察官偵查之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