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圖利過百億!應曉薇屢對市府官員施壓 事成後馬上收到後謝
臺北地方法院。(圖本報資料照)
臺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容積率弊案,28日兵分48路搜索威京集團等處,臺北市議員應曉薇、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等6人列被告。經漏夜偵訊,29日凌晨以涉犯貪污重罪,且有串、滅證及逃亡之虞,向臺北地院聲押禁見沈慶京、應曉薇、應的助理吳順民。臺北地院昨晚9時開庭,直至11時30分裁定應曉薇羈押禁見。
裁定指出,應曉薇有收受沈慶京交付賄賂款項,且款項四千多萬以上之事實,業據聲押書釋明在卷。應曉薇收款時間,與應曉薇爲京華城一案向臺北市政府陳情,陸續以市議員身分提出陳情案,請求都發局再次研議,或將案件送都委會研議,時間吻合,應收受上述現金以後,有積極爲上述爲京華城陳情的作爲。
最重要的是京華城的訴求在2022年11月1日如願以償後,被告便密集於2022年11月收到4千5百萬,吻合的時間點,可以認爲檢察官已釋明這是賄賂的後酬給予。
應曉薇在陳情過程,卻有對承辦公務員做施壓的情形,使公務員之自主決定權受到相當之抑制,甚至壓縮,達成其爲京華城爭取樓地板面積之目的,自屬收受賄賂而以職務身分施壓,讓公務員不得不爲一定之行爲,或是不敢遵循依法行政之往例,勇於表達意見,被告所爲自屬違背職務之行爲。
應曉薇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 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犯罪嫌疑重大。
裁定表示,本件案件前經本院核發搜索票在案,詎搜索即將執行,應曉薇卻於今年8月27日要從臺中機場出境,從此時間點之巧合,已有相當合理懷疑被告有管道探知偵查秘密,而爲躲避本件訴追潛逃之事實,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
裁定指出,應曉薇同有上述羈押之原因,並審酌本件被告收受之賄賂款項,經檢察官目前查緝已達四千餘萬元,而京華城違法容積圖利之金額,亦可高達上百億元,對國家社會官箴均有重大之影響,腐蝕對公務員不得收買性之廉潔性之信賴,且從卷證資料所示,本件經或有其他涉案之公務員待追查。
再審酌應曉薇所犯上述罪名,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經權衡國家司法權之有效行 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復考量現今通訊軟體種類繁多,聯繫管道發達,本案若僅命具保、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手段,實不足以確保後續偵查、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自有予以羈押之原因及必要。
因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1 、2 、3 款諭知羈押,自今年8月29日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