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社論/借鏡國外 加速AI立法管理
人工智慧(AI)示意圖。 路透
賴清德總統的首任內閣被定位爲AI團隊,這雖是「行動創新」的英文縮寫,但剛好也是近來最夯「人工智慧」的簡稱,因而一度引發社會聯想未來政府施政目標將與真正的AI接軌。的確,一年半前ChatGPT問世成爲資訊產業發展的轉折點,全球與AI相關軟硬體的應用瞬間暴增,世界經濟正式邁向AI時代。
今天無論醫療、交通、金融、教育、娛樂、生產及銷售等各個領域,AI的應用正如雨後春筍般冒出;企業透過AI提供的服務已與人們日常生活密切聯結。不過,我們也聽聞,個人資料被不當用來訓練AI模型,「擬人化機器人」被拿來扭曲政治競選,而「深度僞造」更成爲不法份子的詐騙利器。最令人遺憾的是,AI也成爲多國監控人民,製造戰爭機器的重要工具。
顯然AI可以增加經濟生產力,提升社會生活福祉,卻也可以傷害人民,疏離社會信任度。不過,AI作爲工具本身並無罪,真正的問題是出在人們如何利用它。因此,建立正確使用AI的規則是先進國家必須面對的課題,臺灣自然也不例外。
面對來勢洶洶的AI革命,政府宜積極整合AI發展策略並完成立法。自2019年起立委便陸續提案「人工智慧發展法」,行政院也宣稱要推「人工智慧基本法」。不過,這些努力似乎雷聲大雨點小,目前只有區區的「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使用生成式AI參考指引」。
政府以AI技術發展太快與應用領域太廣爲理由,延遲人工智慧立法,反而可能妨礙AI應用的正常發展。今天不肖之徒已如入無人之境,濫用AI技術進行詐騙,傷害無辜百姓。新上任的內閣團隊實有必要將AI管理的立法列爲施政優先項目,確保AI的應用能保障人民權益。
AI發展影響社會層面廣泛,政府有必要加速立法管理。綜觀先進國家管理AI的策略各有不同,以歐盟體系最爲完整。歐洲議會及理事會分別在3月和5月通過「人工智慧法」,預計6月實施。歐盟面對數位經濟與人工智慧興起,強調「以人爲本」的管理思維值得政府參考。畢竟,新經濟發展受到影響最大的就是「人」,個人權利保障理應作爲立法的重點。
歐盟人工智慧法的特色是管理AI潛在風險,分爲極低、有限、高風險與不可接受等四個等級,其分級的核心概念就是保護公民權利。不過,歐盟人工智慧法並非單獨存在,而是建基於既有網路經濟的法律基礎之上。在推動人工智慧法之前,歐盟已落實一般資料保護規則、數位市場法與數位服務法。相對地,臺灣無論是個資法或是網路平臺使用,個人權益受到的保障都遠不及歐盟。
據瞭解,目前政府的AI立法傾向採取「基本法」模式;僅就名詞定義、隱私保護、風險管控、倫理原則規範等提出政策性指導,藉此提供不同應用領域的基本框架,並保留彈性管理空間。這樣的策略雖有助於產業發展,但實際卻不符既有網路經濟特質,無助於人民權利獲得普遍且一致的保障。試問臺灣諸多「基本法」除象徵性政策宣示,何者能有效落實立法原意?
臺灣亟需管理AI發展的作用法,以補強既有網路經濟配套法律的不足。我們建議學習歐盟的人工智慧法,將重點放在人權保障與風險管理。但政府也需要檢討個資「原則開放、例外禁止」的跨境傳輸應用原則,並要平衡網路平臺對使用者可能的不合理對待。更重要的是,AI立法要能保護人民免於受科技濫用的詐欺傷害,讓社會真正享受AI帶來的好處。
網路經濟時代,臺灣的優勢在於資通訊產品的設計製造,但消費端應用市場則因規模受限而處於不利地位。建議效法歐盟,嚴謹保護個人資料與避免網路平臺剝削消費者,讓人權價值成爲臺灣發展AI的先決條件。期待「行動創新」內閣能重視AI發展,加速完成真正能管理人工智慧應用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