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鵬6勇消殞命 桃消局長籲:工廠重視消防法修正
桃園市平鎮區2018年敬鵬大火造成6消防員殉職,桃園地院日前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處董座等6人有期徒刑3至8月,緩刑2至3年不等。聯合報系資料照
桃園2018年發生敬鵬工廠大火奪走6名消防員性命,其中敬鵬6主管輕判獲緩刑定讞。立法院會今三讀修正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包括明定廠商若未落實自主管理致人死傷,最高可課予管理權人7年刑責等;桃園市消防局對於修法通過相當樂見,期望修法能讓業者提升資訊安全,使救災人員多了一層保障。
桃園平鎮敬鵬工廠6年前大火奪走6名消防員和2名移工性命,董事長黃維金等6主管被認定建廠時使用易燃材質風管,並在防火間增建違章建築,遭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3至8月均緩刑,即使檢方痛批輕縱提起上訴,最終二審仍宣判維持原審判決定讞。
立法院會今三讀修正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桃園市消防局局長龔永信表示,對於修法通過相當樂見,這次修法最大的改變在於資訊權,發生火警時規定廠商必須提供正確資訊,否則將開罰,不僅多了安全更能讓救災人員及過程順利,使救災人員多了一層保障。
龔永信坦言,過去的業者對於自身資訊安全並不在乎,修法通過後呼籲工廠業者應對這方面更加重視,希望能借此提升業者本身的資訊安全,對於未來的工業發展也是件好事。
本次修法強化資訊權,明定消防指揮人員搶救工廠、儲存化學品的倉庫或儲存場所,及一定規模以上的實驗室或倉庫火災時,其管理權人應提供該場所化學品的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且應依中央各主管機關之規定更新上傳至指定之網路平臺,並立即指派專人至現場並協助救災。
對於違反規定者,管理權人於火災時未提供場所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或提供資訊內容虛僞不實者,處管理權人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未提供該場所化學品之種類、數量,或內容虛僞不實者,處1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爲敦促公司企業落實自我風險管理,三讀條文也明定,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若未訂定消防防護計劃或施工中消防防護計劃,或未依各該計劃執行有關避難引導必要之業務;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消防安全設備;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的場所,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等,發生火災致重傷者,最高處場所管理權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最高可課予7年刑責。
並增訂「消防人員安全衛生防護」專章,中央主管機關應組成「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諮詢會」、各級消防機關應成立專責單位及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