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被告不能判死 殉職鐵警李承翰母:精神疾病不能當免死金牌

英勇殉職鐵警李承翰紀念碑文。記者魯永明/翻攝

王鴻偉等37名死刑犯認爲死刑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的生命權、人性尊嚴,違背平等與比例原則,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下午宣判,認死刑合憲,但限縮適用範圍,其中被告犯罪有精神障礙,不能判死刑;殉職鐵路警察李承翰的母親張秀珍聞訊後說,死刑雖合憲,但精神疾病者犯罪不能當「免死金牌!」

鐵警李承翰2019年7月3日晚間執勤,爲保護臺鐵列車車廂乘客安全,遭鄭姓男子持刀刺死,一審以鄭男無辨識違法能力,判決無罪;二審則認定辨識力及控制力未完全喪失,改判刑17年,監護5年,案經最高法院2022年6月23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張秀珍說,當初李承翰父親就因爲殺兒子的被告鄭男一審判無罪,內心鬱卒,含恨而終,讓她接連遭受兒子、丈夫死亡悲痛,被告不能以精神疾病當藉口,鄭男殺她兒子一審判無罪,二審改判17年,監護5年,若鄭男真有精神疾病,政府要積極治療矯治,否則放出來又犯罪,又會有下一個人受害,如此循環下去,對國家社會有幫助嗎?

前司法院長賴浩敏曾說,精神障礙者在刑事案件中的程序保障、量刑,須以客觀的精神狀態爲前提;而量刑上固然應考慮被告之精神因素,亦不能忽略被害人及其家屬的權利保障及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