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甜,起訴!停止侵害、下架
一大批侵犯明星肖像權案件判了!
據長沙市望城區法院微信公號消息,近日,該區法院審結了一批侵犯明星肖像權的案件。法院提醒在使用他人肖像進行商業宣傳之前,必須獲得合法授權,否則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據瞭解,該批系列案共30件,其中26起涉侵犯明星景甜肖像權、4起涉侵犯明星陳莎莎(藝名陳紫函)肖像權。
圖源:@景甜 微博
景甜系中國內地影視演員,曾參演過多部影視作品,具有一定的社會知名度。
要求停止侵害、下架!景甜起訴長沙兩家公司
據《三湘都市報》此前披露,10月25日,明星景甜起訴了長沙兩家服飾公司,兩公司均在網店中使用了“景甜同款”字樣,同時發佈了景甜肖像圖片介紹商品。法院分別判決兩公司賠償1.3萬元,1.7萬元。
圖源/三湘都市報視頻截圖
“景甜同款秋裝洋氣減齡兩件套”,這是淘寶一家粉絲數超114萬的店鋪售賣的商品名,商品鏈接主頁配圖中,使用了景甜相同服飾不同角度的5張照片,而景甜及她的公司並沒有授權該店使用這些照片。
景甜方委託律師對該商品鏈接進行證據保全,這家店所屬公司位於長沙市望城區,景甜方認爲公司侵犯了景甜的肖像權,起訴到望城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刪除相關照片停止侵害,在媒體刊登道歉信,並賠償經濟損失15萬元。
被起訴的公司稱,店鋪已經下架景甜相關圖片,且是供貨商供圖,公司並不知情,也未對景甜本人肖像有任何貶低和侮辱,同時也沒有宣稱公司產品是由景甜代言。他們對使用景甜的照片深表歉意,願意賠償500元。
目前平臺上多家店鋪仍有多款“景甜明星同款春秋款服裝”
法院判決
12月4日,據長沙市望城區法院公衆號披露,平臺多家店鋪在售賣服裝時,未經景甜及其經紀公司許可,擅自在其商品宣傳中使用藝人圖片,並在商品名稱中標註“景甜同款”“明星同款”等文字內容,用於推廣所售賣的服裝。
無獨有偶,4家店鋪未經影視明星陳莎莎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用於經營。
景甜、陳莎莎發現這一情況後,認爲其肖像權受到損害,遂將對應商家起訴至望城區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在其經營的網店擅自使用原告肖像圖片用以宣傳服飾商品銷售,已構成對原告肖像權的侵害,被告應對此承擔肖像侵權責任。
由於景甜、陳莎莎的團隊之前已經聯繫過商家要求刪除相關內容,衆多網店已將相關侵權內容刪除,法院綜合考慮原告知名度、被告過錯程度、影響範圍等因素,判決被告賠償原告0.8萬元至2.7萬元不等的經濟損失,同時要求侵權商家在其店鋪主頁上連續10天發佈道歉聲明,以消除不良影響。
案件判決後,部分原、被告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前演員胡歌起訴多家公司侵權
據21財經客戶端消息,2024年9月6日,據天眼查顯示,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向合肥梵岡影視傳媒有限公司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涉及胡歌起訴上海谷柏特汽車科技有限公司、洛克優(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肖像權、姓名權糾紛案件。
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消息,被告公司之一追加合肥梵岡影視傳媒公司爲該案第三人蔘加訴訟。自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爲送達,並定於10月14日在該院開庭審理。
圖源/ @胡歌 微博
侵權胡歌商家公開致歉,已被強執20萬
9月5日,天眼查App顯示,近日,法院刊登廣州戀香花語個人護理用品有限公司、上海菲秀商貿有限公司和廣州市邦妮精細化工有限公司向胡歌致歉的聲明,執行法院爲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
聲明顯示,上述三家公司未經胡歌授權,擅自於2022年1月起至2024年8月期間,爲宣傳、銷售產品,在產品外包裝、宣傳圖片及包裝袋均侵權使用了胡歌的肖像和姓名。上述公司對於侵權行爲表示誠摯道歉,已將全部侵權含有胡歌肖像和姓名的產品、物料全部下架、銷燬。值得一提的是,今年8月,上述三家公司已因此案被強制執行20萬元。
注意!這種情況構成侵權
“明星代言”“明星推薦”是商家提升銷量的法寶之一,然而,未經授權“碰瓷”明星,使用其肖像“蹭熱度”“引流量”將構成侵權。
肖像權作爲人格權之一,關乎個人形象與名譽,也蘊含着潛在的經濟價值,肖像權的侵犯在於未經許可的使用行爲本身,其保護範圍並不侷限於是否造成直接的經濟損失或是否存在主觀惡意。
法官提醒,不僅是明星的肖像權,每個公民的肖像權都受到法律保護。在使用他人肖像進行商業宣傳之前,必須獲得合法授權,否則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這不僅是對他人權益的尊重,也是維護健康商業秩序的必要舉措。同時,在遇到侵權行爲時,也應及時收集保存證據,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來源丨長沙市望城區法院、長沙晚報、三湘都市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1財經客戶端、天眼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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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編輯 江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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