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緯快評:實控人被“刑拘”半年未發公告,大參林信披爲何如此兒戲?
中新經緯3月5日電 (王玉玲)近日,A股上市醫藥零售企業大參林一則公告,在投資者間引發爭議。
先對這次事件進行簡要回顧。根據大參林3月1日晚公告,公司實際控制人之一柯金龍涉嫌單位行賄罪,被廣東省茂名市電白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此次涉案單位是大參林的全資子公司茂名大參林連鎖藥房有限公司,柯金龍作爲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起訴具體實施了單位行賄行爲。2023年8月起,柯金龍已被刑事拘留。
大參林的公告表明,柯金龍涉嫌的是單位行賄罪。經中新經緯諮詢律師,中國對單位犯罪一般採取雙罰制,既要對單位處以罰金,又要對主要負責的個人定罪量刑。目前,案件在茂名市電白區人民法院一審中,柯金龍本人應處於羈押狀態,而非刑事拘留。
更爲重要的是,作爲公司實際控制人,距今,柯金龍因涉嫌單位行賄罪被採取刑事拘留措施已超過半年。而在此期間,公司並沒有公告說明實際控制人涉及刑事拘留情況。在3月1日的公告中,大參林只稱,“公司錯誤地認爲該事項對公司生產經營暫未造成較大影響”“相關信息披露要求把握不準確”“就本次事件所造成的負面影響表示真誠的歉意”。
是否造成生產經營影響還不好說,但從公告中,確實看不到大參林對於投資者和對相關法律條文的尊重。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十七款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或者職務犯罪被紀檢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且影響其履行職責,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大參林沒有對事項進行及時披露,已涉嫌信息披露違規。本次事件中,誰做了“錯誤認爲”,誰對“披露要求把握不準確”,是能力不行還是有意爲之,大參林應給廣大投資者一個明確的交代。
此外,根據大參林公告,柯金龍還在2023年12月“正常參加”第四屆董事會第九次會議;在2024年2月公告中,大參林就柯金龍辭去第四屆董事會董事職務,同時一併辭去第四屆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委員職務給出的理由是:提高公司經營管理的決策效率、推動職業經理人化、加快人才梯隊的建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本法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由此,大參林不僅應該爲自身違反信息披露規定付出相應代價,更應反省是否做到了誠信經營,對投資者負責。
根據大參林連鎖藥店官方服務號2023年8月發佈的文章,2023年,大參林30週年,門店數量超10000家,其中還表示“將誠信變成一種信仰”。
邁入“萬店時代”的大參林,相比於加速擴張,更需要的是迴歸商業初心,真正將誠信落實到企業的日常經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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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羅琨 李中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