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偵辦少女性交易 意外揭露年薪300萬臺大男花錢買春

高雄一名林姓男子,透過交友軟體「甜心包養網」結識由陳姓男子,以1萬2千元透過陳男媒介,在高雄的摩鐵與未成年少女小美性交易。(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高雄市一名姓林的男子透過交友軟體「甜心包養網」認識由陳姓男子媒介的少女小美(化名)。林男以新臺幣 1 萬 2 千元透過陳男安排,在高雄的摩鐵與小美髮生性關係。此事件在臺中警方偵辦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時被揭發。

林男到案後坦承犯行,橋頭地方法院依據《成年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爲有對價之性交行爲》之罪名,判處林男有期徒刑 3 個月,可易科罰金。法院同時宣告緩刑 3 年,並要求林男向公庫支付新臺幣 12 萬元,以及參加法治教育 1 次。緩刑期間,林男將接受保護管束。

判決指出,林男透過「甜心包養網」認識由陳男媒介的少女小美,明知小美爲 16 歲以上未滿 18 歲,仍爲滿足私慾,透過微信與陳男約定性交易金額爲新臺幣 1 萬 2 千元。陳男隨後安排小美前往與林男發生性關係。林男明知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關係觸犯法律,於 111 年 12 月 5 日 19 時至 21 時許,在高雄市精品汽車旅館內,與小美髮生性關係 1 次。

因臺中警方在偵辦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時,在嫖客名單中發現林男的微信帳戶及暱稱、微信對話紀錄、LINE 對話紀錄、精品汽車旅館旅客資訊及車牌辨識照片等證據。這些證據與林男先前自白相符,法院予以採信。

法院審酌,林男明知小美爲未成年少女,仍與其發生性交易,對小美的身心發展及社會風俗造成危害。法院考量林男在偵查過程中一度否認犯行,但於法院審理程序中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法院綜合考量林男的犯罪動機、手段、本案犯罪次數、性交易對象人數、所生危害程度、小美的意見、以及林男自陳爲臺大碩士畢業、從事醫療業、年薪約300 萬元等因素後,依據《成年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爲有對價之性交行爲》之罪名,判處林男有期徒刑 3 個月,可易科罰金。緩刑 3 年,並要求林男向公庫支付 12 萬元,以及參加法治教育 1 次。緩刑期間保護管束。決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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