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鬥毆沒烙人 妨害秩序不起訴

酒後鬥毆沒烙人,妨害秩序北檢不起訴。(本報資料照)

新冠肺炎疫情稍緩,到夜店飲酒的消費增加,不時發生酒後起衝突的場面,警方通常會將打羣架的雙方依妨害秩序罪移送法辦,不過,如果只是單純打羣架沒有「烙人」找幫手,檢方不一定會起訴,臺北地檢署日前就將一件單純酒後口角的鬥毆案,以沒有妨害秩序的犯意,不起訴處分。

這件鬥毆案發生在今年3月23日凌晨,張姓、翁姓及王姓男子在信義區夜店飲酒,結束離開時與隔壁包廂消費者因互看一眼,對方嗆「看三小」,先是相互叫罵,接着發生全武行,互毆雙方都有掛彩,臺北市信義分局員警到場控制場面,張等3人被依妨害秩序罪移送臺北地檢署。

檢方偵查中,張等3人坦承因爲小事打架,與對方本來不認識,單純是酒後失控,而且從頭尾打架的就是在包廂消費的這3人,沒有找幫手。檢方認爲張姓男子等3人是因口角發生肢體衝突,沒有增加鬥毆人數的行爲,雙方受傷部分又達成和解沒有提告,打架是因衝突而起,並沒有聚衆的主觀犯意,因此依罪證不足,將張姓男子3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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