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肇事悲劇頻傳 江啓臣提案初犯就直接沒收車輛
對於社會上屢屢發生酒駕肇事不幸致人死傷的案例,國民黨主席、立委江啓臣今(10)日提案修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即使酒駕初犯,也可以直接沒收車輛。
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酒駕「累犯」得依據行政罰法沒收車輛,但是對於「初犯」則僅是「移置保管」車輛,事後仍然可以領回車輛。
國民黨主席、立委江啓臣提案主張,爲確保其他公衆用路安全,杜絕酒駕者心存僥倖一再開車上路之行爲,對於酒駕者之車輛應直接沒入,以收及時之效,避免危害發生。
江啓臣指出,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僅針對酒駕累犯者訂有因酒駕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沒入車輛之規定,對於初犯即致人重傷或死亡者訂甚至未訂有沒入車輛之規定,而酒測超標者更僅有吊扣駕照一至二年之處罰,致酒駕者仍得保有車輛。
因此江啓臣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對於酒駕超標者,無待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事故發生,直接強制沒入車輛,以徹底防杜酒駕者再次開車上路,危害其他用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