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醉挑戰鐵軌疊石 險釀列車意外遭判刑
火車鐵軌示意圖。(達志影像)
一、二審認爲陳男執意在外喝酒,其行爲應屬自行招致,不予以減刑,依妨害舟車行駛安全罪判他3年2月。(本報資料照)
嗜酒成性的陳姓男子於2021年間深夜11點多,酒後到烏日區某處鐵路平交道,獨自一個人在鐵軌旁「疊石」排放在鐵軌上即離去。造成區間列車因輾壓異物,緊急剎車、中斷行駛,所幸未釀成翻車意外,班車因此延誤暫停9分鐘,檢警調閱監視器查到陳男訊後依公共危險罪移送,一、二審判3年2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當天晚間11點16分臺鐵3262次區間車以時速53公里行經烏日區該處,廖姓司機員感覺火車碾到異物併發出巨大聲響,他趕緊煞車停住,下車拿手電筒檢查當時並未發現,卻造成班車延誤,烏日工務段獲報詳查,軌道除40公分摩擦痕,監視器畫面陳闖入,隔日警逮捕陳酒測達每公升0.48毫克。
廖姓司機員證稱,當時行經該處平交道聽見列車下,很大聲「碰」一聲,立即停車察看並通知列車長,也回報給該區工務段,發現軌道上疑有人亂疊石排列,調閱監視器也拍到陳當時撿鐵軌旁石頭,重複排列鐵軌約5、6次。
陳男辯稱,他當天喝醉忘記了,什麼都不記得,否認犯行,其辯護人稱,陳18歲起每天酗酒,必須喝半瓶高粱才能入睡,在酒精中毒情形下,辨識行爲能力跟着降低,應構成陷於刑法第19條無責任能力狀態,主張無罪。
一審判決指出,他明知道酒精中毒導致辨識能力下降,卻仍執意在外喝酒,喝醉了還擅闖鐵軌,根據監視器畫面中,陳當時走路搖晃、精神狀態不穩,但疊石排列部分前後卻連續一致,排完之後還能離開走路、最後回家,不予以減刑。
判決指出,陳無視軌道及乘客安全,在鐵軌擱置障礙物的危險行爲,威脅列車輾過路軌上障礙物後,捲入列車底盤造成運行障礙甚至翻覆風險,具有故意、也無情堪憫恕,一、二審依妨害舟車行駛安全罪判他3年2月,酗酒犯罪部分,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