櫃買中心 修正3條文

櫃買中心16、17日連兩日公告法規修訂資訊,針對「證券商營業處所債券附條件買賣交易細則」、「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三項法條進行修改動作。圖/本報資料照片

櫃買中心爲強化證券商交易風險管理、上櫃公司董事會職能,近期陸續修正規章,於4月16、17日連兩日公告法規修訂資訊,針對「證券商營業處所債券附條件買賣交易細則」、「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三項法條進行修改動作。

櫃買中心4月16日公告,爲了強化證券商於營業處所從事交易之風險管理,防範利益衝突致損及證券商權益,故修正「證券商營業處所債券附條件買賣交易細則」第11條之2及「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第41條之1。

針對「證券商營業處所債券附條件買賣交易細則」第11條之2「證券商與具有下列關係者爲附條件交易時,其交易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交易對象」中,除了原先的「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直接或間接持有其股份總額達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東」、「第一款身分者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及「前二款身分者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以上之轉投資公司」外,本次再新增「證券商之受僱人員」。

此外,櫃買中心本次也增加「證券商應將第一項規定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覈項目,並審慎檢核承作額度及交易條件之合理性,以避免影響證券商或其他交易對象之權益」該項。

櫃買中心解釋,考量到受僱人員爲公司內部人員,爲了防範利益衝突致損及證券商權益,爰增訂第一項第四款,明定證券商與其受僱人員爲附條件交易時,交易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交易對象;另外,爲了加強證券商風險管理,爰增訂第三項,明定證券商應將第一項相關規範納入其內部控制及內部稽覈項目。

而針對「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第41條之1,櫃買中心也增訂本條規範證券商與其關係人及受僱人員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交易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交易對象,並明定證券商應將本條規定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覈項目,以加強證券商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風險管理。

另一方面,配合主管機關1月30日公佈修正「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暨爲利董事性別多元化政策之推動,櫃買中心4月17日也公告修正資訊申報作業辦法及興櫃審查準則。

未來公司公告董事會決議結果、候選人名單及被提名人未列入候選人名單之理由時,內容須包含候選人姓名、學歷、經歷、現職、所代表之政府或法人名稱及自願揭露資訊(如:性別等)。

此外,在取得股份申報辦法規定申報以及公告之事項中,則新增「特別申報及公告」一項:上櫃公司爲被取得股份之公司,且取得人爲政府管理之退休與保險基金者,取得人應於持股計算基準日(每年6月31日及12月31日)起八日內將應行申報事項送達上櫃公司,上櫃公司並應於送達日起二日內代爲輸入;本款應行申報事項輸入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後,即屬完成申報及公告。

而爲配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規定,櫃買中心也一併修正中英文「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聲明書」及「獨立董事(選任時)聲明書」,預計5月10日起適用該新規;聲明書範例自適用日起,可至以下路徑下載:櫃買市場業務宣導網站/上櫃/興櫃公司/債券發行人專區/上(興)櫃公司文件下載(含問答集)/其他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