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罪犯“放回家”全部按時歸來 江蘇新沂檢察完善制度激活拘役罪犯“回家權”

“公司後續經營工作都已經安排好了,工人工資也結清了,謝謝檢察官!”近日,正在江蘇省新沂市看守所服刑的拘役罪犯劉某經批准回家返回監區後,向駐所檢察官表示感謝。

劉某是某網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酒後滋事被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5個月。因其被關押,公司業務難以開展致使經營困難,拖欠了員工工資。劉某遂向看守所提出申請希望能回家處理此事,但一直未獲通過。後駐所檢察官覈實相關情況後,與看守所、公安機關共同研判,最終同意了劉某的回家申請。

多年來,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檢察院與市公安局通過“檢察+公安”雙向賦能,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保障拘役罪犯“回家權”,發揮回家探親的激勵引導作用,實現維護司法權威與尊重保障人權有機平衡。

自2008年至今,新沂市每年平均批准回家拘役罪犯人數爲30人左右,佔比10%左右。以2023年爲例,全年留所服刑拘役罪犯共計279人,批准回家罪犯26人,均全部按時歸所,未違反回家規定,未發生肇事肇禍等情形,歸所罪犯精神狀態良好,均更加積極配合教育改造,實現“回家一人,帶動一羣,影響一片”的效果。

溝通會商明標準

我國刑法第43條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執行期間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但在司法實踐中很難落實。長期以來,拘役罪犯“回家權”處於“沉睡”狀態的原因有三點:一是害怕罪犯回家後脫逃不歸;二是擔心罪犯回家期間肇事肇禍;三是無具體細緻操作規範,擔心在具體執行操作過程中出現“公權私用”現象。

爲維護在押人員合法權益,新沂市檢察院努力推動拘役罪犯“回家權”落實。

“像劉某一案中,我們綜合考慮了其入所服刑的一貫表現、人身危險、前罪性質、離所必要性、離所後監管方式等情況,還進行了實地核查其申請所述情況是否屬實,再組織三方進行研判,最終才能判定是否批准。”新沂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王巍介紹。

《法治日報》記者瞭解到,爲依法行使法律賦予的監督職能,落實監管場所司法人文關懷,2008年以來,新沂市檢察院積極與市公安局協同會商,探索拘役罪犯申請回家的具體標準以及相關程序。

“審批迴家一般批准兩天,申請時罪犯應服從管理、確有悔改表現,執行判決刑期已超過一半或判決刑期在四個月以上的,執行判決刑期滿兩個月,並需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裁判文書確定的財產性判刑、在本市有共同居住的近親屬及固定住所,另外需要提供有實際履行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新沂市人民檢察院第三檢察部主任曹勇說。

據介紹,若拘役罪犯回家期間違反相關規定,將視情況給予警告、訓誡、限制看守所內消費、取消之後回家申請資格、禁閉等處罰。對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等強制性規定,情節嚴重的,移送相應的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對逾期未歸的拘役罪犯,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以脫逃罪追究刑事責任。

今年5月,新沂市檢察院積極與市公安局會簽了《關於落實拘役罪犯回家工作的實施辦法(試行)》,明確拘役罪犯申請回家的條件、審批程序、異議處理、監督措施等,將雙方多年來落實拘役罪犯“回家權”的司法實踐凝練總結成文,從制度上規範拘役罪犯“回家”工作。

規範協作嚴程序

“檢察官,我想回家給我媽辦個喪事,我連她最後一面都沒見到……”2023年5月,李某因盜竊罪被判處拘役3個月。在新沂市看守所服刑期間,李某的母親不幸因車禍去世,李某立刻向監管民警提交申請,希望回家參加葬禮。

看守所收到申請後,全面評定審批,並提請駐所檢察室進行監督。駐所檢察人員第一時間對該情況進行調查覈實。在駐所檢察官的建議下,看守所所長立即召集包括分管副所長、管教民警、內勤等在內的拘役罪犯申請回家工作專門審覈小組,集中討論評估李某回家申請,駐所檢察官列席參加。

“經過綜合考量,鑑於王某入所後表現良好、所犯罪行較輕,且其申請所述情況屬實,現綜合評估王某回家出現問題的風險較低,擬同意申請,允許其回家處理喪葬事宜。”在新沂市看守所專題會議上,駐所檢察官依法建議同意李某的回家申請。看守所隨後將相關審批材料報新沂市公安局籤批並交檢察機關備案。最終,李某順利返回家中處理喪葬事宜,並在規定時間內返回繼續服刑。

落實拘役罪犯“回家權”工作,規範審批監管流程是關鍵。爲此,新沂市檢察院與市公安局就拘役罪犯如何提出申請、申請後調查覈實哪些情況、需要經過幾道手續等方面,在會商溝通後進行了規範,嚴格進行程序上的把控。

記者瞭解到,如有罪犯提出申請,首先由其所在監室管教民警對罪犯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悔改表現等情況進行評定;隨後由分管罪犯改造的副所長及內勤等組成專班對罪犯刑期執行、財產性判項履行、住所地及保證人條件等進行調查覈實;再由看守所所長召集專題會議集體研究,邀請駐所檢察人員列席會議發表意見,綜合評估拘役罪犯回家的風險程度,形成會議記錄;最後將審批材料報新沂市公安局籤批,並交檢察機關備案,充分確保拘役罪犯回家制度執行的可操作性和規範性。

此外,還明確了拘役罪犯保證人條件、出所中歸所後監管等,進一步嚴格規範審批條件和監管措施,確保拘役罪犯不帶“病”出所、不帶“亂”回所。這一系列舉措有效破解拘役罪犯回家程序難通過、回家申請難批准等問題,嚴格把控將執法風險和社會危險降至最低。

全程監督守安全

“你好王某,麻煩你打開一下定位共享。”罪犯王某因故請假回家期間,駐所檢察官會同看守所幹警通過微信視頻、共享定位等方式開展雲監督,確保拘役罪犯回家不脫管。

爲保證拘役罪犯回家制度在執行過程中“不走樣、不變味”,新沂市檢察院加強全過程監督,通過查閱檔案資料、調看監管平臺聯網信息、定期個別談話等方式加大日常監督力度,並就出所與歸所監管、安全保障措施、開展法治教育等問題與公安機關充分交換意見。

記者獲悉,新沂市看守所會同駐所檢察室在每週教育日,由檢察官、民警定期授課、播放法制欄目視頻,增強罪犯法治意識,引導其自覺守法,並開展駐所檢察官現場法律諮詢活動,提供面對面法律服務。

建立拘役罪犯“回家臺賬”,駐所檢察室逐次登記拘役罪犯獲批迴家次數、天數、離所歸所時間、摘錄歸所後談話內容等,全面掌握拘役罪犯回家情況,做到“底數清、情況明”,守住該項制度的公平、公正、公開執行。

目前,在新沂市檢察院駐所檢察室與新沂市看守所檢警協作、協同共治下,每個月都有一批拘役罪犯被批准回家探視,且都能按時“無病”返回。同時,這一舉動也發揮出回家探親的激勵引導作用,回監後罪犯們接受改造的意願明顯變得更加強烈,有效促進看守所平安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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