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重生幫搬樹遭壓癱 二審逆轉獲賠533萬

高雄高苑工商舉重隊林姓學生(中灰衣者)2016年返回母校梓官國中受訓時,協助搬運大樹遭壓傷胸椎造成下半身癱瘓,一審向校方求償2000萬敗訴,二審高雄高分院8日宣判,認定梓官國中黃姓總務主任要求教練找學生幫忙挖樹導致林生受害,自有過失,校方需賠償林生533萬元,可上訴。圖爲他治療後能夠重新站立、行走,醫院爲他切蛋糕慶生。(本報資料照片)

高苑工商舉重隊林姓學生返回母校梓官國中受訓幫忙搬倒木,不慎被壓傷胸椎造成下半身癱瘓,家屬向2校索賠2000萬元。一審認定林男自願幫忙,判學校無責免賠,但二審高雄高分院8日宣判逆轉,認定梓官國中黃姓總務主任要求教練找學生幫忙挖樹導致林生受害,自有過失,校方需賠償林生533萬元,可上訴。

林生曾是梓官國中舉重隊學生,2016年畢業後就讀高苑工商,因學校無教練及設備,每天都往返母校接受原黃姓教練代訓。

當年10月3日颱風過境,隔天梓官國中黃姓總務主任請黃姓教練帶林生與施姓等5名學生整理倒木。林生等人搬樹時發現太重,正準備放下時,疑土壤溼滑,林生滑倒遭樹幹壓上半身,陷入昏迷。送醫後,發現胸椎骨折脫位並脊髓壓迫,導致下半身癱瘓、大小便失禁,終身須坐輪椅。

事後林生阿嬤向黃姓總務主任、黃姓教練提告過失重傷害,雙方以220萬元和解,另向梓官國中與高苑工商請求精神撫慰金、醫藥、看護、勞動能力減損賠償共計2000萬元。

一審橋頭地院認爲,當時黃姓教練僅問林生等人是否願意幫忙,並無命令行爲,判林生敗訴。

但二審法官認爲,若不是黃姓總務主任要求黃姓教練安排舉重隊學員協助,就不會發生意外,整起事件與黃姓總務主任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之過失行爲有相當因果關係。

高雄高分院宣判,林生得請求減少勞動能力損失、精神撫慰金共753萬元,扣除先前和解金220萬元,校方須賠533萬元,高苑工商無責免賠,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