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酒駕又謊報他人身份 認罪獲判3月

高雄一名王姓男海軍上士在今年10月酒駕騎乘機車上路碰到警方攔查,王男竟然謊稱吳姓同事的姓名和身分證字號,並在酒精濃度檢測單上籤署吳姓同事的姓名。橋頭地院審理後,認爲王男涉陸海空軍刑法的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及僞造署押罪,共判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王男已退役。圖爲海軍左營基地。(本報資料照片)

高雄一名王姓前海軍151艦隊上士於今年10月酒駕騎乘機車上路碰到警方攔查,王男竟然謊稱吳姓同事的姓名和身分證字號,並在酒精濃度檢測單上籤署吳姓同事的姓名。橋頭地院審理後,認爲王男涉陸海空軍刑法的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及僞造署押罪,共判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王男已退役。

王男於今年10月6日晚間在楠梓區飲酒後騎車,左營警方在翠華路及海功東路31巷口攔查並對他酒測,吐氣酒測值達每公升0.26毫克。王男爲規避刑事追訴,竟然冒用吳姓同仁的身份,妨害偵查機關偵辦案件的正確性,並使吳姓同仁有遭受刑事追訴的危險。

警方於10月6日晚間將王男帶回分局偵訊時,在做筆錄覈對身分時,見王男神色有異,識破王男的身分。王男見事蹟敗露,坦承冒用他人的身分與僞造吳姓同仁的簽名。

檢察官訊後聲請簡易判決。橋頭地院考慮王男沒有前科,且犯後坦承犯行,並已經與吳姓同仁達成和解。因此依王男犯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徒刑2月;又犯僞造署押罪,處徒刑2月。應執行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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