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作戰殉職未成年子女加發撫卹 國防部公佈草案推動

國防部日前預告將推動「軍人因作戰演習訓練或搶救災害而死亡者未成年子女再加發撫卹金給與標準」草案。圖爲示意,與報導內容無關。圖/取自中華民國陸軍臉書網頁

國防部日前預告將推動「軍人因作戰演習訓練或搶救災害而死亡者未成年子女再加發撫卹金給與標準」草案,內容規定,軍人因作戰死亡,每一位未成年子女每月再加發撫卹金新臺幣2萬5000元;因演習訓練死亡,每人加發新臺幣2萬元;因搶救災害死亡,則每人加發新臺幣1萬5000元。相關款項都支付到成年爲止。

國防部說,這項標準是依軍人撫卹條例第13條第4項「軍人因作戰、演習訓練或搶救災害而死亡者,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再加發撫卹金;其給與標準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覈定。」

草案指出,這項條例定義的演習訓練,是指年度中軍人所隸屬機關覈定的重大演訓、基地訓練、聯合操演、實彈射擊,或有相關演習、訓練計劃而遂行的任務。

草案第4條規定,殉職軍人除原有家庭的終身撫卹外,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再加發撫卹金至成年爲止,其給與基準如下:一、因作戰死亡:新臺幣2萬5000元。二、因演習訓練死亡:新臺幣2萬元。三、因搶救災害死亡:新臺幣1萬5000元

國防部在草案說明中表示,軍人與公教、警消人員,對於國家整體運作而言,均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羣體;以角色職責而言,軍人所承負的戰演訓任務,屬於維護國防安全層次,因此平時演習訓練的強度、模式及使用之武器、裝備複雜性與危險程度等,與職掌國家內政安定的公教、警消人員相較,其風險及危害程度本有殊異,因此無論在實施「演習訓練」或配合各類型式的「搶救災害」任務上,軍人、公教及警消人員,仍有其不同程度的分工。

國防部說,考量保國衛民爲國軍核心任務及職責,實戰化演習訓練爲提升國軍防衛作戰能力重要手段,協助執行災害防救亦得保障國人生命財產安全,與其他職域人員顯不相同,因此軍人因「作戰」、「演習訓練」、「搶救災害」而死亡,其再加發撫卹金給與基準應予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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