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證券商與保管機構得採買賣互抵淨額交割
爲降低證券商與保管機構間款項交割作業流程、成本及提升整體市場金流效率,保管機構除依現行規定按客戶別買賣金額互抵淨額,逐戶向證券商辦理交割外,開放保管機構得與證券商約定按所有客戶總買賣金額互抵之淨額方式辦理,即保管機構交割當日僅須匯出一筆款項(應收亦同)給證券商,無須逐戶逐筆辦理匯款。
臺灣證券交易所表示,新措施已於今(2024)年5月24日公告,並自同年12月2日起實施,俾利證券商與保管機構間有充分時間修改相關電腦系統。由於現行規定與新措施是雙制並行,故採行新措施與否,由證券商與保管機構雙方逕行約定。
證交所表示,經初步統計今(2024)年截至4月底資料,證券商若採新措施可節省之相關費用預估最高可達75%,顯示開放之新措施爲證券商與保管機構降低之交割成本頗具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