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工沒有大吉!他放完鞭炮「這樣做」 慘噴3342萬

李男開工後將鞭炮屑放進塑膠袋後就離開,導致引發火警延燒3間廠房。(示意圖/Shutterstock)

臺中市一名李姓男子,去年(111年)2月6日上午9時許,在公司開工燃放鞭炮後,將鞭炮屑裝入塑膠袋內,就擺放在工廠作業區的柱子附近,隨後公司人員便離開。

不料,當天上午11時許,鞭炮屑因蓄熱開始燃燒,火勢一發不可收拾,延燒3間鄰近廠房,其中2間是製造縫紉機的業者廠房,裡面的設備、貨品、零件原料等物品,遭受燒損而無法使用,爲此向李姓男子提出民事求償共1億5836萬8277元。

法院審理,李男辯稱,縫紉機業者的建物,未依消防安全設備法規依法施作,導致火災損害的發生與擴大明顯有關,就此應負與有過失之責任,依民法第217條規定,應減輕賠償的責任。

法官認,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法官查,李男對於引發係爭火災既有過失,使縫紉機業者承租2處建物遭延燒,並受有設備及貨物等損害,自應依前述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負損害賠償之責。

法官日前依法判決,縫紉機業者的財產、機具、貨物等損失以及營業損失,得請求賠償金額3342萬5371元爲適當。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