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創板申報企業財務會計問題:全面盤點與深度解讀
《新會計》2021年第1期 重鎊發表
科創板申報企業財務會計專題研究(上)*
上海證券交易所 林勇峰 王玲玲 劉 暢 盛佳琪
【摘要】本文總結科創板現有申報企業存在的會計處理問題,並基於不同行業的業務模式特徵,結合財務審覈過程中的典型案例展開分析,以期爲後續科創板財務審覈與會計監管提供借鑑。具體存在的會計問題可總結歸納爲五大類,分別是營業收入、研發支出、股份支付、金融工具和其他。(包括政府補助、企業合併與財務報表合併、所得稅以及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以及固定資產的確認。
【關鍵詞】科創板 財務會計 專題研究
在國家產業轉型升級、經濟模式轉變加快的背景下,科創板申報企業的行業特徵和業務模式呈現多樣化、複雜化的特徵,企業會計準則適用和會計處理的合規性問題日益突出。財務信息披露質量是上市公司質量的基礎和保障,提高科創板申報企業的財務信息質量,是把好“入口關”,從源頭上提升科創板公司質量的核心。本文對此進行研究。一、營業收入
營業收入是企業正常經營過程中實現價值的關鍵體現,也是財務報表使用者評價一個企業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的重要指標。針對科創板發行上市審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發佈的一系列規則對涉及營業收入的財務基礎、信息披露及金額門檻等方面作出了詳盡的規定。其中,上交所發佈的《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覈規則》所規定的五項上市標準中第一至第四套標準均對營業收入的門檻設定了具體標準。
(一)整體分析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5 家科創板申報企業多數選擇與營業收入相關的上市標準,適用上市標準一至標準四的企業共計 199 家,佔比 97%。深入剖析不難發現,科創板申報企業的行業特徵和業務模式呈現多樣化、複雜化的特徵,由此帶來的企業營業收入會計政策選擇及其會計處理的合規性問題日益突出,在是否如實反映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的經濟後果方面屢被質疑,且問題屬性具有明顯的行業特徵。尤其是開板以來,多個市場關注度較高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與所在單位無關。
的申報企業因收入相關會計處理的瑕疵而被終止註冊或審覈。鑑於此,本文以 2019 年 12 月 31 日已披露的招股書和問詢回覆的科創板企業爲研究樣本,基於企業業務模式並結合典型案例,從會計準則的適用和收入準則的應用角度、不同行業的業務特點以及新收入準則應用的影響三方面對現有相關會計問題進行了深入淺出的探討。
(二)會計準則的適用和收入準則的應用角度
在財務覈算的過程中,企業面臨的重大挑戰之一是其所執行的收入相關會計政策及其相關會計處理,能否如實反映業務實質及其所導致的經濟後果等,能否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等合規性要求。基於收入確認過程中企業需運用大量判斷,審覈過程中重點關注此類判斷是否準確、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等事項。
通常而言,發行人對某一項業務進行會計處理時,根據業務的性質和合同約定等要素,判斷該項業務所適用的會計準則,一般可能會涉及《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企業會計準則第15 號——建造合同》《企業會計準則第 16 號——政府補助》以及《企業會計準則第 21 號——租賃》等不同的會計準則。確定所適用的會計準則後,再根據相關準則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因此,收入相關的問題主要包括會計準則的適用是否準確,收入準則的具體應用是否合規,以及收入的信息披露是否充分、一致與可理解等。具體如下:
一是業務實質識別不清,會計準則張冠李戴。企業需要選擇適當的會計語言,如實反映多樣化的業務模式以及所實現的收入,即企業應當基於業務實質選擇所適用的會計準則,以及所適用的同一準則中的具體場景。綜合考慮業務模式、業務實質、合同約定等因素,一項業務可能適用的會計準則包括收入準則、建造合同準則或租賃準則等,確認過程需要運用較多的會計判斷。
第一,商品或勞務,場景大相徑庭,結果差異不一。區分銷售商品收入還是提供勞務收入,是企業判斷該項收入適用收入準則後對於具體適用場景的進一步判斷。舊收入準則所規範的收入分爲三大類,即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其分別適用不同的收入確認方法。在企業銷售商品並同時滿足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等 5 個條件時確認銷售商品收入 ;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當採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交易結果不能可靠計量時,則另行按準則相關規定處理;企業在讓渡資產使用權並同時滿足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兩個條件時,確認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
銷售商品還是提供勞務,在判斷收入來源於何種業務類型時,準則中沒有明確的標準,建議關注交易雙方權利和義務的約定。一般而言,提供勞務較銷售商品更強調存在一個“過程”,在此過程中,相關勞務持續提供給購買方,購買方就已經接受的勞務負有付款義務;而銷售商品更強調已完工商品的一次性交付。
從已披露的科創板申報企業資料看,部分企業就收入分類進行了會計差錯更正,將原按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變更爲在交付軟件,完成初驗後確認銷售商品收入。該項差錯是對業務實質的認識不清晰,而在申報稿中將最終交付的軟件產品錯誤地作爲提供勞務進行了相關會計處理。
第二,政府購買服務,價格公允是關鍵。政府作爲特殊的主體,申報企業在收到來自政府的款項時,需要分析該款項的支付實質,以判斷該款項的確認適用收入準則還是政府補助準則,即判斷政府是否系交易對手方,並就所獲取的商品或勞務支付對價。假設政府支付款項時獲取了商品或勞務,則需要進一步關注交易價格的公允性,判斷所支付的款項中除了市場化的交易價格外,是否包含政府補助性質的款項,假設存在,則需對所支付的款項予以拆分,並適用不同的準則予以會計處理。
W 公司案例中,發行人將政府購買其提供的軟件和服務所支付的款項確認收入,而不作爲政府補助。在問詢回覆中,發行人對交易價格的公允性進行了較多的表述和論證。
第三,固定資產處置收益和收入並非一念之差。固定資產處置收益來源於固定資產處置的非經常性交易,而收入來源於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通常這兩類收益涇渭分明,但在某些特殊行業的特殊交易中可能會出現例外。
如 Z 公司 2018 年的收入與同比數據近似,但從構成內容看,電站銷售業務的佔比顯著上升,這些被出售的電站早在數年前已經併網發電產生收益,被作爲固定資產管理。在出售這些電站時,發行人認爲其持有電站的目的是出售而非持有,雖然作爲固定資產管理,但這只是在達到持有目的前的一種資產管理方式,因此在完成銷售時,基於持有目的而將該項收益確認爲收入而非固定資產處置收益。在本案例中,發行人持有電站的目的成爲判斷電站出售收益是收入還是固定資產處置收益的關鍵,通常而言,其目的並非一念之間形成,發行人應對其作出充分說明並提供相應依據。
綜上可見,收入相關的差錯或存疑事項多數源於發行人對業務實質的分析偏差,申報企業明確重大交易的業務實質,在此基礎上才能正確判斷所需適用的會計準則,並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
二是銷售商品收入,重點在於收入確認時點的判斷。根據收入準則,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需要同時滿足 5 個條件,稱爲確認時點。在會計分期假設下,收入確認時點的不同對公司業績具有重要影響,特別是當該確認時點接近會計分期的臨界時點(各年 12 月 31 日)時,對當期的經營業績可能產生重大的影響。從科創板申報企業的情況看,收入時點的合理性成爲問詢的重點內容之一,部分被否或終止申報企業都與收入的確認時點相關。此外,收入確認方是否爲代理人角色,可變對價的確認等也是關注的內容。
第一,年末重大交易需關注商品交付是否已實際完成,是否存在跨期確認情形。收入跨期確認很可能對兩個及以上會計期間的經營業績產生重大影響,需關注其確認的時點是否合理,發行人應從交易實質對 5 個條件是否滿足作出合理判斷。
從 C 公司案例看,發行人於 2018 年年底對於四個重大合同簽署了驗收報告並確認了收入,但這四個合同於 2018 年年底均未回款,未開具發票,且 9 月底開工拖至年底才簽訂合同。2019 年,發行人以謹慎性爲由,將上述四個合同收入確認時點推遲,相應調減了 2018 年的主營業務收入和淨利潤,並將這一會計差錯認定爲特殊會計判斷事項。假設發行人在問詢回覆中所述及的內容真實、四個項目 2018 年確已完工並完成初驗的前提下,發行人認爲 5 個條件均已滿足,將四個項目的收入確認在 2018 年年底可能符合會計準則的規定,反之,則存在收入提前確認的可能。因此,在本案例中,四個項目在2018 年年底是否已實質性完成並交付是關注重點。
第二,帶安裝銷售,確認收入時點與安裝內容及其重要性密切相關。在某些交易中,售出商品需要完成安裝或檢驗工作。在此種情況下,發行人需判斷是在商品交付時還是在安裝或檢驗工作完成時確認收入。發行人應基於安裝或檢驗工作的具體內容、在交易中所處的關鍵地位以及雙方的責任約定等因素,分析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何時發生轉移,進而作出合理判斷。從 D 公司案例看,發行人主要從事水污染治理裝備的生產和銷售,通常在交付設備時進行初驗,在完成安裝調試後終驗,發行人將設備安裝調試單簽署日即初驗完成日而非終驗時點作爲收入確認時點,存在提前確認收入的可能。因此,發行人需要明確初驗和終驗的實際工作內容、在交易中所處的作用及對付款等影響,並基於交易實質對在初驗確認收入的合理性作出說明。
第三,代理人角色需按淨額法確認收入。舊收入準則未明確規定以代理人角色進行經濟交易的會計處理方式,實務中,通常參考國際會計準則,按已收或應收對價總額扣除應支付給其他相關方的價款後的淨額確認收入,即淨額法。從 E 公司案例看,發行人在向客戶提供數字媒體投放充值服務時採用淨額法確認收入,但就發行人向某幾個客戶提供的數字媒體投放充值服務,實際賬務處理時卻按提供運營服務採用總額法確認收入。該賬務處理與發行人的收入確認政策存在差異,發行人應當基於業務實質,說明此類交易的性質,是否作爲代理人取得差價,是否應採用淨額法確認收入。
第四,可變對價在能夠可靠計量、很可能流入的當期確認收入。可變對價是新準則下的新名詞。從其實質看,可變對價作爲收入金額的一部分,應在滿足收入條件的時點確認爲收入,通常是否能夠可靠計量、很可能流入是關鍵的判斷因素。從 F 公司案例看,公司將商品銷售後,按其成本確認銷售收入,待其最終實現銷售時,按雙方約定的比例計算分成收入,確認爲當期收入。該分成模式下收入確認是否合理是審覈關注的事項。
三是提供勞務收入,難點在於完工百分比法的應用。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提供勞務,交易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應當採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在完工百分比法運用時,關鍵是完工百分比的計算過程中需要運用較多判斷,如完工百分比計算方法的選擇,總收入、總成本的估計,內外部證據的差異分析及應對,相關內部控制的適當性等。
科創板運用完工百分比法典型案例情況如下。
第一,定製化生產特別是系統集成業務適用收入準則還是建造合同準則。收入準則與建造合同準則的適用性問題具有爭議性,在審覈中也頗受關注。以 G 公司爲例,其機器人自動化生產線的合同金額大於等於 300 萬元,且合同期超過一年或跨年度項目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15 號——建造合同》採用完工百分比法進行覈算,以成本比例法確認完工進度。而建造合同準則主要針對房屋、道路、橋樑和水壩等,或生產的飛機、船舶及大型機械設備等,且具有建造和生產週期長的特徵,往往跨越一個或多個會計期間。審覈中曾關注到發行人自動化生產線業務的核算是否適用於建造合同準則。
第二,計算完工進度時外部證據並不是不可或缺的證據。以 H 公司爲例,由於採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的比例較高,審覈一直關注其成本比例法確認完工進度的可靠性,內部控制是否完善以及是否有外部證據。相比於申報稿,發行人上會稿增加了對於完工百分法的披露內容,特別是在重大事項提示中添加“四、報告期內採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比例較高,收入成本的核算需要依賴公司建立並完善成本覈算制度、財務預算及報告制度等相關內部控制制度”。
第三,里程碑法在 IPO 審覈中易受質疑但未被廢止,關鍵在於完工進度的確認方法的合理性以及信息披露是否充分。以 S 公司爲例,其在申報稿中披露對於約定了軟件主要功能測試時點的合同,根據歷年已完工典型合同的統計(當軟件主要功能通過測試並且取得客戶在該測試時點的驗收報告時發生的累計工時爲 70%—80%)在該時點按 70% 的完工進度確認收入,其餘收入在取得客戶終驗報告時確認。這種“一刀切”的做法合理性存疑,審覈中也對此提出問詢,發行人已在問詢回覆中更改了收入確認方法。L 公司也採用了完工百分比法,其對於國內行業應用軟件解決方案項目的收入確認方法爲 :在軟件部署上線階段開始以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完工進度採用成本比例法計算。L 公司將軟件部署上線作爲一個“重大特定行爲”的理由比較合理 :因爲考慮到國內行業應用軟件解決方案項目合同的業務模式特點,軟件部署上線之前,客戶難以對完工進度作出確認,且相關經濟利益流入存在不確定性。
四是收入披露的準確性。會計信息披露的適當性和準確性對於投資者的決策具有重要意義,從科創板申報企業的情況看,收入信息的披露存在不充分、不準確、不完整等問題。以 I 公司爲例,主營業務爲多媒體智能終端芯片的研發、設計與銷售。其所處的芯片設計行業以Fabless 模式爲主,主要採用經銷模式,產品交付地一般在電子產品集散的香港,故多表現爲以境外經銷模式爲主。發行人同樣具有此類特徵,其中,經銷模式佔比超過 70%。同時,首次申報時報告期境外銷售收入在首輪問詢回覆、二輪問詢回覆中均發生大幅度修改,二輪迴復修改後境外銷售收入與海關數據差異金額較大。上述問題產生的主要原因在於中介機構對於境外銷售收入的核查工作不充分,致使發行人境外銷售收入信息披露不完整、不一致,前後數據被反覆修改。
(三)典型行業主要業務模式對應的營業收入合規性問題
科創板申報企業存在的會計處理問題與業務模式密不可分,具有明顯的行業特徵,具體來看 :
一是藥品及醫療器械製造行業和芯片設計製造行業主要採用買斷式經銷商模式,重點關注經銷收入的真實性。買斷式經銷商模式通常是在商品交付給經銷商時即確認商品銷售收入。企業無需與終端消費者直接交易,在完成商品交付時,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通常已轉移給經銷商,由經銷商負責終端市場的推廣和銷售,無論是否實現最終銷售,都需按雙方約定的付款條件按時支付貨款給企業。買斷式經銷商模式爲企業操縱收入提供了可能,如通過向經銷商壓貨、非合併範圍內關聯方銷售等方式提前確認收入。
科創板申報企業中,超過 30 家企業採用了買斷式經銷商模式,從這些申報企業已披露的問詢回覆看,以下事項值得關注。
第一,買斷式經銷模式下終端銷售管理需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企業若存在通過向經銷商壓貨的方式提前確認收入行爲,則其經營的合法合規性、會計工作的規範性、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等方面很可能未達到上市發行條件。企業如果爲了滿足經銷商的特定需求或應對市場等經營因素客觀上造成了經銷商囤貨的情況,則需要對這部分存貨在交付時點是否滿足收入確認進行判斷,假設尚未滿足收入確認條件,作爲發出商品管理,則應建立相應的內部控制制度管理這部分存貨。
此外,申報企業是否存在通過向經銷商壓貨方式提前銷售收入的情況,通常也是中介機構覈查的重點內容。中介機構通過執行覈查程序如發現存在壓貨可能,應覈查產生該情形的原因及合理性,如果是客觀原因造成,則進一步判斷申報企業是否存在相應的內部控制制度,是否能獲取可靠的財務數據進行會計差錯調整,中介機構的核查程序不應替代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
以 J 公司爲例,由於所售商品漲價及冷庫維修等因素,申報期內各年度個別經銷商期末存貨的數量超過了合理範圍,存在壓貨可能,故發行人在科創板申報財務報表中對這部分收入予以衝回,進行了前期差錯更正。該事項在審覈中被多次問詢,發行人回覆強調這部分存貨與其他正常商品在形式上和內部控制制度上沒有區別,僅根據經銷商期後的終端銷售情況、運輸時間等推測經銷商存貨庫存合理係數,並基於該係數進行調整。本案例中,收入確認的政策是否一貫有效執行、壓貨的原因及合理性、發出商品的內部控制制度、期後退換貨情況、付款情況等事項是值得關注的。
第二,經銷商覈查在申報前存在未充分落實到位。買斷式經銷商模式下,中介機構應將覈查工作落實到位,記錄銷售覈查的方法、標準、比例、證據等,並在執行充分、有效的核查程序後得出覈查結論。審覈工作中發現,部分申報企業中介機構的核查工作存在問題,如樣本抽取方法不能保證所有抽樣單元平等的被抽取機會、經銷商與申報企業之間的關聯關係及關聯交易覈查不充分、境外經銷商覈查比例低等。
以 K 公司爲例,四輪問詢中都存在與經銷商覈查相關的內容,且在第四輪問詢中被質疑經銷商現場走訪及電話訪談的核查比例是否能支持關於客戶和收入真實性的核查結論,中介機構補充執行了覈查程序,擴大了覈查的樣本量。
二是醫藥行業合作研發及利潤分成模式中雙方權利與義務的約定影響收入的確認。醫藥行業中研發投入較多、行業監管力度較大等特點對企業的經營存在一定影響,也衍生出一些較特殊的業務,如合作研發、利潤分成式合作生產等。根據這些業務的實質進行會計處理,對企業形成了一定的挑戰。
例如,利潤分成的合作生產模式中,應考慮能否按總額法確認收入。醫藥的研發、生產、銷售環節存在較嚴格的准入制度,部分企業鑑於自身資源的限制,而採取利潤分成的合作生產模式。兩票制前,部分企業通過與合作方的購銷,截留部分毛利來實現利潤分成。公司在此項交易中,兩票制前收入確認採用總額法的依據及合理性是值得關注的。
以 N 公司爲例,發行人與 D 公司等採取利潤分成的合作生產模式,在兩票制前後,其所獲得的利潤分成呈現了不同的會計處理。在業務實質未發生變更的情況下,僅因兩票制的執行而使會計處理產生較大變動,其合理性需要企業予以說明。
三是軟件行業。智能視頻軟件提供商收入確認時點模糊不定,質疑提前確認收入。軟件產品及服務行業的特點是客戶的定製化要求較高,企業交付的產品一般爲非標準化產品,需要經過客戶的多輪調試才能最終予以驗收確認。因此,軟件行業的收入政策是以客戶驗收時間作爲收入確認時點,但客戶驗收根據業務流程可以劃分爲上線驗收、初驗及終驗。因此,不同軟件企業根據不同業務選擇不同時點一次性確認收入存在一定的合規性風險。
以 P 公司爲例,該公司主要爲自主研發獨立及嵌入式智能視頻處理軟件並進行銷售,審覈問詢中對於其收入確認的關注點有以下方面:一是招股書中關於收入確認時點的披露不充分,未根據具體業務模式披露“經客戶上線驗收後確認收入”是指上線還是驗收,驗收是指初驗還是終驗 ;二是部分合同約定了驗收(初驗、終驗)條款,發行人在獲取客戶上線報告後即確認收入,但上線報告與初驗(或驗收)報告在驗收方面是否具有等同效力存疑;三是部分合同驗收和付款條款不涉及上線報告,但發行人依據上線報告確認收入是否合理。
四是軍工行業的涉密性、對軍方的依賴性以及特殊的定價模式等行業特色對企業在會計處理中的判斷帶來一定影響。軍工企業因涉密而對某些利益相關方信息進行了隱名處理,這對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及同行業的可比性造成一定影響。
第一,軍品定價後與原暫估價之間的補價在定價當期確認收入。軍工企業以生產軍品爲主,對軍方的依賴程度較高,且多采用成本加成的定價模式。該模式下,新品按暫估價確認收入,待軍方審價後將補價部分確認爲當期損益,因審價過程較長,可能出現收入和補價確認在兩個會計期間的情形。暫估價基於生產成本、同類商品的價格、歷史審價情況等因素,由企業綜合考慮後確定,補價作爲變動收益,具有不確定性,考慮在很可能流入時確認,這都需要企業運用較多的判斷,企業應充分說明這些重要判斷的依據及合理性。以 Q 公司爲例,其補價金額重大,且部分補價與收入確認期間不同,在多輪問詢中要求其分析波動原因及合理性。
第二,缺乏獨立面對市場的能力,收入具有較大不確定性。因爲涉密,軍工企業被豁免披露部分信息,但仍然應利用有限的信息將業務實質講清楚,避免在涉密豁免的保護條款下隱瞞重要信息。當軍品或爲軍方提供服務的佔比高時,企業需充分說明其獨立面對市場的能力以及因不確定性而可能造成的影響。
以 R 公司爲例,其收入主要來源於軍工涉密研究單位,且具有一定的關聯關係,問詢中質疑其獨立面對市場的能力。同時,其在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和前兩輪問詢回覆中,均未披露重大專項承研業務模式下的總體單位,直至第三輪迴復中才對該業務模式進行充分說明。
五是處於依賴補貼(如新能源補貼)行業的企業,業務模式對收入確認時點的影響重大。近年來,政府給予某些行業特殊補貼,旨在補償相關企業的高額成本,爲其持續生產經營提供合理保障,實務中發行人通常將此類補貼確認爲收入。針對此類收入的確認時點判斷,建議發行人充分考慮業務模式對收入確認的影響,判斷經濟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這一條件,謹慎確認收入。
以 S 公司爲例,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發行人應收賬款與可再生能源補貼相關的賬款餘額較高,其中有 9 個電站補貼收入還未進入國家補貼名錄。補貼款回收已呈現緩慢狀態,可收回金額及收回時間存疑,且在補貼政策未來可能調整、補貼金額可能滑坡的情況下,尚未納入補貼目錄的款項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因此,此部分金額是否滿足“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這一收入確認條件是審覈重點關注對象。
六是互聯網行業對於信息系統覈查提出更高要求。互聯網企業的產品推廣、交易、配送、研發設計等環節通常經信息系統完成,基於業務的多樣性,信息系統存在部分系企業自行開發的情況。業務數據的收集、傳遞、處理、覈對成爲運營過程中的重要環節,其會計處理,特別是收入確認等,也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這些業務數據。因此,企業應建立與信息系統相關的內部控制,並有效執行。中介機構也應當對其進行覈查,如數家科創板申報企業均被要求對信息系統作出相關說明。
(四)新收入準則影響
新收入準則的全面實施將對會計實務與 IPO 審覈產生廣泛影響。總體來看,新收入準則引入“合同” 概念,審覈中需更詳細地查看合同條款,逐項分析合同條款對收入“五步法”各個步驟的影響,以判斷髮行人收入確認是否符合現行會計準則的規定。
由於我國境內上市企業於 2020 年 1月 1 日開始實施新收入準則,故暫無法通過公開財務報告分析新收入準則對境內上市公司影響程度。但 111 家 A+H 上市公司已於2018 年 1 月 1 日開始實施新收入準則,從 2018 年報執行情況來看,111 家公司中有 21 家上市公司因新收入準則調整了未分配利潤,佔比 19%。其中,有 10 家調增期初未分配利潤,調增金額佔期初淨資產比例小於1%;有11家調減期初未分配利潤,調減金額佔期初淨資產比例小於 1% ;調整未分配利潤的金額佔未分配利潤比例介於 -6.84% 和 6.07% 之間,平均影響爲 0.25% ;總體上過渡較爲平穩。
然而,新收入準則對 A+H 上市公司整體影響較低的主要原因是 A+H 上市公司行業分佈集中在傳統制造業、交通運輸業、建築業和房地產行業等傳統行業,而科創板擬上市公司集中於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新材料、新能源、節能環保以及生物醫藥等符合國家戰略的科技創新行業。科創行業的產品或服務複雜度遠高於傳統行業,業務複雜度越高,新收入準則的影響越大。因此,預計新收入準則對科創板公司營業收入確認及計量將產生較大影響。這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收入確認模型的統一將在一定程度上解決目前準則適用不明的困境。由於現行的收入準則和建造合同準則在某些情形下邊界不夠清晰,因此實務中對於定製化生產特別是系統集成業務適用收入準則還是建造合同準則存在一定爭議,這也是科創板審覈過程中頗爲關注的問題。如 T 公司自動化生產線業務的核算是否適用於建造合同準則,曾是審覈中的質疑點。新收入準則將現行收入和建造合同兩項準則納入統一的收入確認模型,以此規範所有與客戶之間的合同產生的收入,可解決目前實務中對於兩個準則適用性的困惑與爭議。
二是收入確認標準的更新將使完工百分比法適用性發生變化。新收入準則對於“在某一時段內” 還是“在某一時點”確認收入提供了具體指引。在新收入準則下,完工百分比法的概念和表述由“在某一時段內履行履約義務”代替。從 A+H 股上市公司率先執行新收入準則的情況看,目前很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的設備銷售及安裝集成服務將不再滿足“在某一時段內”確認收入的標準,改爲按時點確認收入 ;而某些大型設備將從按交貨確認收入改爲按進度在一段期間內確認收入。
值得一提的是,在一段時間內確認收入的第(3)條標準明確規定適用條件爲“企業能夠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款項”,這使得目前科創板申報企業中普遍存在的里程碑法將無法滿足此項條件。目前多數科創板企業採用里程碑法確認收入的依據是《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10)》中的相關規定 :當某項作業比其他作業都重要得多時,應當在該項重要作業完成之後確認收入。服務類企業使用簡化完工百分比法的重要原因在於容易獲得外部證據支持,如軟件開發業務多采用上線作爲收入確認的重要節點,在這一節點,此類企業通常以可取得客戶的測試報告作爲外部證據支持收入確認。而基於新收入準則在一段時間內確認收入的第(3)條標準,若企業難以達成這樣的合同條款,則無法在某一時段內確認收入,里程碑法目前的準則依據在新收入準則下無法適用。
三是履約進度確認方法的二分類將與現行收入準則完工進度確認方法三分類形成對比。根據現行收入準則,企業確定提供勞務交易或建造合同的完工進度,可以選用實際測定法、勞務量 / 工作量法以及成本比例法三個方法。目前科創板申報企業多采用勞務量 / 工作量法以及成本比例法這兩種方法,並以成本比例法居多,如 W 公司對於定製軟件、技術服務等業務採用成本比例法確認完工進度,X 公司對於機器人自動化生產線的合同金額大於等於 300 萬元,且合同期超過一年或跨年度項目以成本比例法確認完工進度,無法採用成本比例法時,通過工作量法確認收入。
在新收入準則下,對於在某一時段內履行的履約義務,企業應當在該段時間內按照履約進度確認收入,履約進度可以採用產出法或投入法確定。其中,產出法是根據已轉移給客戶的商品對於客戶的價值確定履約進度,與目前完工百分比法下確認完工進度的實際測定法和勞務量 / 工作量法對應 ;投入法是根據企業爲履行履約義務的投入確定履約進度,與目前完工百分比法下的成本比例法對應。事實上,新收入準則下確定履約進度的投入法與產出法與現行收入準則下確定完工進度的成本比例法與勞務量/ 工作量法並無本質差異。值得注意的是,新收入準則強調企業的“履約義務”,從概念上看,產出法更能反映企業的履約情況。
四是新收入準則下,確認交易價格時要考慮可變對價、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資成分、非現金對價、應付客戶對價等因素的影響。如合同中存在可變對價的,企業應當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發生金額確定可變對價的最佳估計數。但所包含可變對價的交易價格,應當不超過在相關不確定性消除時累計已確認收入極可能不會發生重大轉回金額。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資成分的,企業應當按照假定客戶在取得商品控制權時即以現金支付的應付金額確定交易價格。
(五)小結
營業收入是財務報表使用者評價企業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的重要指標,且科創板申報企業選擇與營業收入相關上市標準的比例高達 97%。結合業務特徵對當前科創板申報企業在營業收入方面存在的會計處理問題進行歸納分析,研究發現 :
從會計準則適用看,部分發行人經濟業務實質識別不清,會計準則適用張冠李戴 ;在收入準則確認、計量及披露方面,存在收入確認時點模糊、內部控制基礎薄弱以及收入政策披露不充分、針對性不足等問題。
從典型行業的業務特點看,生物醫藥行業和芯片設計行業主要採用經銷商模式,重點關注經銷收入的真實性 ;生物醫藥行業“兩票制”下利潤分成模式中是否按總額法確認收入 ;軟件行業基於業務實質判斷上線、初驗或終驗何時作爲收入確認時點;軍工行業中軍品定價後與原暫估價之間的補價是否在定價當期確認收入;新能源補貼行業的業務模式對補貼收入確認時點的影響重大 ;互聯網行業對於信息系統覈查提出更高要求。
從新收入準則應用的影響來看,新收入準則下引入“合同”概念,需要逐項分析合同條款對收入 “五步法”各個步驟的影響,判斷髮行人收入確認是否符合現行會計準則的規定。同時,新收入準則統一了收入確認模型,更新了收入確認標準,明確了交易價格時考慮的因素。
二、研發支出
(一)整體分析
研發強度是高新技術企業持續穩定發展的驅動因素,是掌握“硬科技”的前提保障。我國科創板定位於服務符合國家戰略、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市場認可度高的科技創新企業,研發支出必然成爲主要的衡量指標之一。從數據來看,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科創板已受理企業具備高強度研發水平,研發支出佔營業收入比重均值達到 10.84%①,緊跟我國科創板定位,符合市場預期。
然而,在其數值“達標”的表象下依然潛藏着不可忽視的會計處理問題。研發佔比作爲科創屬性的重要表徵,尤其是科創板上市標準(二)明確了 “最近三年累計研發投入佔最近三年累計營業收入的比例不低於 15%”的要求,發行人有動機通過會計手段來調節研發費用以突出自身科創能力,甚至操縱利潤粉飾業績。非研發支出“研發化”包裝有三種好處 :一是高估研發佔比,使企業不僅更貼合科創板定位,且能更加凸顯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二是高估毛利率,以此體現企業可持續經營能力 ;三是獲取稅收優惠,通過高估研發費用有機會被認定爲高新技術企業,以此享受所得稅費用加計扣除的政策優惠。由此,研發支出的相關會計處理問題也成爲財務審覈及會計監管的關注重點。
本文依據會計處理過程中確認、計量和列報的會計流程,從研發支出歸集、資本化與披露三個層次,對 200 餘家科創板已受理企業有關研發支出的會計處理方式進行梳理,提煉出審覈和監管需要關注的普遍性問題,結合行業特徵闡述其成因及後果,並舉例列證,以期爲信息披露制度設計和會計判斷中的應然性問題給出參考答案。
(二)研發活動的歸集口徑
① 截至2019年年末,科創板已受理企業205家,考慮極端值影響,數據統計剔除5家選擇上市標準五的生物醫藥行業企業。
科創板企業的研發活動歸集口徑問題業已成爲市場各方關注的焦點,如何合理界定研發活動,精準確認研發支出,既是會計問題也是審覈難題,更是發行人的尋租命題之一。然而,《企業會計準則》並未對研發投入的歸集口徑作出明確規定。其他對研發投入歸集作出的規範,如科技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研發費用財務管理的若干意見》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等,也僅服務於特定監管目標,可以在發行審覈中作爲一致性評價參照使用,卻難以作爲審覈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過於原則導向,導致實務中研發與非研發活動很難清晰地進行區分。
縱觀科創板申報企業也不難發現,研發活動呈現出模式龐雜、形式各異的特徵。總體上,研發費用歸集中主要存在研發費用和主營業務成本之間的區分、職工薪酬中研發職能與非研發職能的區分兩個普遍性問題。
一是研發費用和主營業務成本之間的區分和確認問題。研發支出佔比作爲科創屬性、科技含量,以及上市標準(二)中的重要指標,企業難免具有粉飾研發費用的動機,趨向於將主營業務成本中研發活動的相關費用確認爲研發支出。二者的區分也一直是審覈中探討的熱點話題。一方面,研發費用和主營業務成本之間的區分與發行人的業務特點緊密相關,部分發行人的研發活動爲生產需求導向,研發階段的截止和生產階段的開始時點比較模糊,導致研發費用與主營業務成本缺乏明確的區分界限。另一方面,相關制度供給存在缺陷,當前科創板企業研發支出的會計處理口徑僅包含費用化與資本化兩種途徑,對部分特殊形式的研發費用處理的指導效應不足。本文對兩個案例進行深入剖析。
第一,定製化業務模式企業成本與研發費用的區分問題。如 A 公司主營定製化產品,一般會在客戶進行產品研發時介入,協助其進行產品設計與研發,客戶產品研發成功後,參與研發的供應商隨即成爲定型生產階段的供應商。此時,發行人需說明從定製化產品前期到介入客戶產品研發,以及最後成爲定型生產階段供應商的整個過程中,是否會形成所謂的客戶需求研發,是否將相關費用作爲研發費用列支,研發費用與成爲供應商後結轉的主營業務成本之間如何進行區分和確認。
第二,試生產階段產生的產品及費用歸屬問題。如 B 公司研發過程中產生大量樣機並對外銷售,且樣機與正常產品採用同樣的合同及基本一致的定價。發行人初始將於資產負債表日尚未銷售的研發樣機按照預計的銷售金額衝減當期的研發費用,並結轉至其他流動資產覈算,數輪問詢後又以會計政策變更的方式改爲按照銷售時點衝減研發費用。從制度層面看,對於銷售樣機或試產品的經濟活動,會計準則中沒有明確規定,這間接導致研發支出中高額樣機費用的會計處理一直存在爭議。當前會計實務中,類比現行準則下在建工程的試生產產品衝減在建工程成本的做法,將研發過程中產生的可售樣機衝減研發費用。值得關注的是,近期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決定完成對《國際會計準則第 16 號——不動產、廠場和設備》(IAS16)作出的修訂。該修訂將禁止企業從固定資產成本中扣除資產達到預計可使用狀態之前產生的全部出售所得,將出售所得及相關成本計入當期損益,或可爲進一步完善研發支出會計處理口徑的制度設計提供參考思路。
二是職工薪酬中研發職能與非研發職能的區分和確認。部分發行人研發人員佔比高,此類企業主要的關注點爲職工薪酬計入研發費用的合理區間,應注意關注計入理由及依據。如 C 公司報告期內將研發項目組中研發人員、銷售人員、生產人員和財務人員的薪酬金額全部確認爲研發費用,此處需關注研發項目組中銷售人員、生產人員和財務人員是否屬於企業研發人員,相關職工薪酬計入研發費用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高估研發費用的風險。又如 D 公司生產人員人均薪酬顯著低於合理範圍,涉及的人工支出是歸集到研發費用還是營業成本的問題,以員工專業測算結果與以員工實際工時測算結果存在較大差異,值得進一步探討。
此外,部分發行人存在因研發模式特殊、研發項目形式多樣導致的疑難問題,典型爲合作研發過程中相關費用的歸集問題。合作研發模式下值得探究的問題主要是發行人各自該承擔的研發費用比重,判斷關鍵點在於釐清自行開發和受託開發所佔份額,受託研發情形下收入確認的同時需要確認相應成本,而非研發費用。如 F 公司合作研發案例,研發費用由雙方非等比例承擔,未來收益等比分配。F 公司將該協議下的研發投入於費用發生時全額確認爲研發費用,同時將該次研發行爲視爲受託研發而將合作方承擔的費用確認爲其他業務收入。
此案例中研發費用的會計處理關鍵在於受託研發性質的判定,若爲受託研發,則發行人將從合作方取得的款項確認爲其他業務收入具有合理性,但在確認受託研發收入的同時,應確認相應的成本而非全部計提爲研發費用;若非受託研發,則發行人不應將合作方承擔的費用確認爲其他業務收入,應依據在合作過程中發行人的實際投入金額確認研發費用或資本化。
在判斷手段方面,可對比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對所得稅影響金額的測算數據與實際披露數據來反向考察研發費用的歸集是否準確。如 G 公司,報告期內母公司層面測算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對所得稅額的影響與披露數據的差異較大。針對上述情形,需要發行人補充說明差異產生的原因。
(三)研發支出資本化
研發費用的資本化由於存在調節利潤的重要嫌疑,一直是企業登陸資本市場的關注重點。在主板、中小板及創業板 IPO 項目的操作過程中,爲了避免出現調節利潤之嫌的謹慎處理,一般將研發支出全部費用化或儘量減少資本化的比例。科創板強調市場包容性,同時鑑於科創企業的研發屬性,對研發支出資本化的比例給予了較爲寬鬆的會計覈算,部分申報企業也呈現出較高的研發支出資本化率,如表(1)所示。但大部分發行人還是將研發支出全部費用化列入當期損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研發支出過度費用化。究其原因,目前市場與監管對於企業研發支出資本化的標準尚未形成統一認知,本文從研發支出資本化時點、後續計量和資本化範疇三方面展開分析。
表(1) 科創板公司研發支出資本化率
序號
證券代碼
證券簡稱
研發支出資本化率
研發支出佔營收比
1
688108
賽諾醫療
48.81%
34.17%
2
688321
微芯生物
47.67%
55.85%
3
688012
中微公司
47.64%
24.65%
4
A19423
艾迪藥業
44.60%
22.35%
5
688016
心脈醫療
39.34%
20.71%
6
A19479
賽赫智能
32.72%
22.50%
7
A19017
國盾量子
22.10%
36.35%
8
A19429
信大捷安
15.97%
29.22%
9
A19406
前沿生物
12.46%
5203.29%
10
A19411
孚能科技
11.44%
5.59%
11
A19435
三生國健
6.51%
18.61%
12
688009
中國通號
4.06%
3.45%
13
688122
西部超導
2.05%
8.32%
14
A19172
復旦張江
1.15%
15.59%
數據來源 :Wind 數據庫。
一是研發支出資本化時點。從當前科創板申報企業看,科創板企業研發支出資本化時點存在一定的行業特徵,如表(2)所示。總體上,同一行業資本化時點判斷不一致問題普遍存在,生物醫藥企業較爲明顯。企業多根據自身情況定義研究階段與開發階段標準,缺乏統一可參照的行業標準。截至目前,生物醫藥行業趨向以獲得Ⅲ期臨牀試驗批件爲研發費用資本化時點,但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發佈的《總局關於鼓勵藥品創新實行優先審評審批的意見》(食藥監藥化管〔2017〕126 號)又提出“對於罕見病或其他特殊病種,可以在申報臨牀試驗時提出減少臨牀試驗病例數或者免做臨牀試驗的申請”,也對各企業判斷各研發項目的資本化時點產生影響,因此行業內對不同研發產品之間的資本化確認時點也不盡一致。如 H 公司的研發資本化時點爲取得主中心醫院倫理委員會倫理批件、臨牀批件或第三方機構檢測合格而出具的檢測報告,從公司已資本化研發投入的項目看,分別有臨牀 I—III 期 ;J 公司披露的資本化時點中,主要產品 X 針對乳腺癌適應症的資本化時點爲“開始 III 期臨牀試驗”,而 X 針對非小細胞肺癌適應症的資本化時點爲“開始 II/III 期臨牀試驗”;K 公司的研發項目在產品成功“完成首例人體臨牀試驗”時,方可作爲資本化的研發支出,資本化止於臨牀結束後,申請並獲得醫療器械註冊證時。
表(2) 科創板企業研發支出資本化時點
證券代碼
證券簡稱
研發支出資本化時點
688108
賽諾醫療
需要臨牀試驗的研發項目 :不需要臨牀批件情況下以主中心醫院倫理委員會通過並取得倫理批件爲資本化時點 ;需要臨牀批件情況下以取得臨牀批件爲資本化時點。不需要臨牀試驗的研發項目,以第三方檢測機構檢測合格並取得《檢測報告》爲資本化時點
688321
微芯生物
取得 III 期註冊性臨牀試驗批件(最後一期);或取得 II/ III 期聯合批件且有足夠外部證據證明實質開展 II 期註冊性臨牀試驗(最後一期);或取得 II/III 期聯合批件且有足夠外部證據證明實質開展 III 期註冊性臨牀試驗(最後一期)的,且同時滿足確認爲無形資產的五個條件時進行資本化。對於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則全部費用化
688016
心脈醫療
研發項目在產品成功完成首例人體臨牀試驗時,方可作爲資本化的研發支出;其餘研發支出,則作爲費用化研發支出。
相關研發費用的資本化止於臨牀結束後,申請並獲得醫療器械註冊證時
A19172
復旦張江
自主研發的 I 類新藥,獲得新藥證書爲資本化開始時點,仿製藥的資本化時點爲中試開始
A19016
特寶生物
藥品研發進入Ⅲ期臨牀試驗階段的時點作爲資本化開始的時點,進入Ⅲ期臨牀試驗以有關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爲準
A19147
先臨三維
開發階段的起點爲圖紙定型與樣機設計獲得評審通過
688122
西部超導
報告期內的開發支出爲延續原已經開始資本化的項目,該等項目以開題申請通過批准,並同時滿足資本化條件時,開始資本化。自 2013 年起對新開立的研發項目均費用化
688012
中微公司
Alpha 機初步試製成功,機臺的技術測試基本完成,取得
“模擬生產線壽命測試”報告
A19435. SH
三生國健
在藥品上市前取得最後一次臨牀試驗批件
注 :國內新藥各研發流程的成功率 :臨牀一期成功率爲63.2%,臨牀二期成功率爲 30.7%,臨牀三期成功率爲58.1%,批准生產通過率爲 77%。數據來自上海證券交易所官方網站。
新一代信息技術行業中,部分發行人以試生產成功至大規模生產的階段投入作爲開發支出資本化,但存在該階段支出佔整體研發過程支出佔比較大的情況,資本化時點的合理性值得關注。L 公司研發項目以完成圖紙定型與樣機設計爲研發投入資本化開始時點,部分項目研究階段的支出佔項目整體研發投入、預算的比例較低。M 公司對於在研甲產品的研發支出資本化條件爲 :初步試製成功至大規模生產之前,針對生產工藝最終應用的相關設計、測試階段爲開發階段,對於同時滿足五項條件的開發支出予以資本化:生產工藝的開發已經技術團隊進行充分論證 ;管理層已批准生產工藝開發的預算 ;前期市場調研的研究分析說明生產工藝所生產的產品具有市場推廣能力 ;有足夠的技術和資金支持,以進行生產工藝的開發活動及後續的大規模生產;生產工藝開發的支出能夠可靠地歸集。
高端裝備行業,在資本化確認時點上,需結合資本化研究項目相關生產設施及銷售網絡的計劃安排進程,考慮該項研發的預計成功率以及資本化時點的具體判斷和依據。N 公司的研究開發項目以出具研究報告作爲區分資本化和費用化的時間節點。公司以中試完成、進入示範建工程作爲研發支出資本化的時點。
二是資本化形成無形資產的後續確認與計量。部分發行人對於滿足資本化條件的開發支出,存在是否區分確認及後續計量無形資產的問題。如 O 公司自主研發的產品 Y 可用於Ⅲ型病和Ⅳ型病的抗病毒治療。基於醫藥行業的研發特性,O 公司分別申請Ⅲ型適應症和Ⅳ型適應症兩項註冊批件,並分別歸集了Ⅲ型適應症和Ⅳ型適應症的可資本化開發支出。由此,與Ⅲ型適應症和Ⅳ型適應症相關的可資本化開發支出是形成兩項彼此獨立的無形資產還是一項不可分割的無形資產,以及後續計量過程中,如減值測試時,對兩項無形資產分別進行減值測試還是對一項無形資產就所有適應症產生的現金流進行減值測試,成爲審覈問詢中重點關注和反覆問詢的問題。行業內及會計界就前述問題也存在不同觀點,此類問題不僅是 O 公司的個性問題,衆多從事創新型醫藥研發的企業都會面臨類似問題,如已上市的 P 公司,其原創新藥丙產品具有多個適應症。鑑於該類問題的行業性特徵,有必要聽取市場和各方面專家的意見,進行深入研究並適時指導,讓市場有標可循。
三是研發支出資本化範疇。實務中資本化範疇內容涉及的典型疑難問題是後續補充研究支出費用。補充研究支出需要重點關注該補充研究投入是否實質上提高了原有產品的內在價值,達到實質性改進。如在 Q 公司,發行人對已上市藥品——甲藥品進行雜質補充研究並提高註冊標準,考慮到甲藥品前期已研發成功並上市,滿足研發資本化的五項標準(註冊標準的提升在技術上具有可行性,管理層具有完成無形資產並使用的意圖,質量標準的提升在一定程度上會增加藥品銷售及經濟利益流入,發行人有充足資源完成該研發,開發支出按項目歸集,能夠可靠計量),發行人對甲藥品上市後補充研究的開發支出進行資本化。對於此案例,需關注該補充研究是否實質上提高了甲藥品的內在價值,達到實質性改進藥品質量、延長經濟壽命的目的,需要結合發行人所謂雜質補充研究的具體內容進行詳細拆分,定量分析補充研究的影響。
(四)研發支出相關會計政策的披露問題
此外,在研發支出會計政策的列報方面存在首輪申報搞披露不清或前後不一致的問題。部分發行人披露的主要研發項目已投入金額佔研發費用總金額極低,且主要研發項目披露信息尚不充分,研發費用中的各項明細內容未披露;部分發行人研發費用的構成佔比發生較大變化,但未披露具體原因 ;部分發行人未披露研發費用資本化的具體金額和資本化條件等具體信息 ;部分發行人對於研發支出的會計政策進行變更,存在前後不一致的情況。
(五)小結
通過梳理科創板已受理企業會計處理疑難點發現,研發支出方面主要存在研發費用歸集、研發費用資本化及列報披露等方面的問題。首先是研發費用歸集口徑不一致現象較爲突出,審覈問詢的關鍵在於研發費用和主營業務成本之間區分和確認問題、職工薪酬中研發職能與非研發職能的區分和確認,以及合作研發過程中相應費用的會計處理問題。其次是研發資本化時點的判斷,應注意參考行業標準,並結合自身特徵進行合理闡述,且資本化形成無形資產的後續確認與計量存在爭議。此外,資本化範疇以補充研究支出最爲典型,需重點關注經濟行爲是否實質上提高了原有產品的內在價值。最後,在列報披露方面需注意前後披露不一致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