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被控圖利京華城百億無保請回 前法官質疑不符經驗法則

▲柯文哲涉貪污收賄遭聲押,經法院審理後裁定無保請回。(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劉昌鬆/臺北報導

民衆黨主席柯文哲涉嫌在臺北市長任內,圖利京華城增加改建容積率,且疑似從中收賄,經檢察官聲押禁見,臺北地院2日裁定無保請回,理由是無法證明柯文哲知道京華城案違法。曾任法官的律師吳孟良認爲,柯文哲自栩是最勤奮的公務員,理應知道攸關「百億利益」的京華城案,質疑法院裁定理由不合經驗、論理法則。

吳孟良指出,臺北地院裁定已經承認的事實,包含圖利罪的三個客觀構成要件,柯文哲市長是公務員、增加20%之容積獎勵有違背法令情事、京華城當然因此獲得不法利益。所以,裁定理由會說:本案關鍵在於柯文哲是否明知都委會將以形成違法決議之方式圖利京華城,或被告是否明知係爭20%之容積獎勵系屬違法?

吳孟良表示,證據取捨與價值判斷,固屬於事實審法院之職權,但此項自由判斷職權之行使,仍應受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之支配,否則即有違背證據法則之違法。再者,行爲人之「故意」爲主觀的犯罪構成要件,而「故意」包括「知」與「欲」,即行爲人僅就其所認識之事實範圍負責,即「明知」與否?逾此部份行爲者事前既不知情,自不負其責任。

▲臺北市議員應曉薇已因涉嫌收受賄賂遭收押禁見。(資料照/記者黃克翔攝)

但是,行爲人有無犯罪之故意,乃個人內在之心理狀態,判斷行爲人是否「明知」,須依其外在表徵及其行爲時、行爲前後之客觀情況,並綜合考察時、空內存有自然關連性之一切情狀,依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綜合的加以審慎、整體性的判斷。

吳孟良指出,柯文哲理應知道,外加20%之容積獎勵是違法的,因爲此案最少是攸關「百億利益」的大案子,如果這是八年任期牽涉最大利益金額的案子,「他連不關心都不行!因爲他自栩是最勤奮的公務員,每天工作12個小時,早上7點就到班。」

此外,京華城多年來爲前任市長所力拒,業者多方陳情,甚至提起訴訟,市議員積極遊說,應曉薇多次便當會,柯文哲怎會都不知道?不同意增加容積率的都更委員被換掉,新的都更委員沒有柯文哲的同意能上任?總統落選了,慰勞柯文哲的怎麼會是京華城老闆?柯文哲不知道?

吳孟良質疑,難道京華城老闆不是去遊說市長,而是私下繞過市長,與市長指定的副市長、還有市長覈定的十幾位都更委員,三方多達十幾個人,而居然這十幾個人還能得出一致的結論:可以繞過「不知情」的市長通過此案?如果以上都是事實,那麼北院的裁定是合乎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的判斷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