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電商出口退「免」稅新政分析
1、提前辦理退(免)稅
按大陸現行稅法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有一個前提條件,必須貨物出口並實現銷售,也就是貨物向海關報關後,須實際離境並銷售給境外個人或單位,實現貨物所有權的轉移。跨境電商銷售根據海外倉的不同,可以分爲兩種形式:(1)出口企業在將貨物發運至海外倉時,就已將貨物銷售給境外企業,後續由境外企業在電商平臺進行銷售,這種模式下,在出口時就已實現銷售,出口退(免)稅跟一般出口貿易一致。(2)出口至海外倉只是暫存海外倉,待在電商平臺實現銷售纔將物權轉移至買方,這種情形下,出口至海外倉時仍未實現銷售,尚未達到出口退(免)稅的條件。
針對第二種情形,在2025年1月27日前,稅務局的優惠政策是可以在該批報關出口貨物全部實現銷售時辦理退(免)稅,也可以分批辦理,先銷售先辦結,以減少資金積壓。而根據3號公告規定,自1月27日起,跨境電商以出口海外倉方式,也就是海關監管代碼爲9810出口的貨物,貨物報關離境後就可以辦理出口退(免)稅,可稱爲「出口預退稅」,後面再根據實際銷售情況進行稅款覈算。與之前政策相比,臺商取得退稅資金的時間會提前,可以有效緩解資金週轉壓力。
辦理出口預退稅時,出口海外倉的貨物可能全部未實現銷售,也可能部分實現銷售,企業可以選擇分開申報,也可以全部作爲未實現銷售申報,但注意申報表上選擇正確的退(免)稅業務類型。辦理出口預退稅後,最晚在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稅申報期內辦理稅款覈算手續。
例如2025年12月25日報關出口,27日申報預退稅,2026年1月3日辦結出口預退稅,則企業在2026年2月起到2027年4月30日前的任一申報期內都可以辦理稅款覈算。如果出口企業是貿易企業,不受增值稅申報期限制,隨時都可以辦理。如果次年4月30日仍未辦理稅款覈算,需要退回已辦理的出口預退稅,待實現銷售時再申報退(免)稅。
需要注意的是,跨境電商出口貨物涉及到的海關監管代碼有好幾項,比如9610、9710、9810、1210等,3號公告只是針對9810項下的出口貨物。
2、單證備案簡化
一般出口貿易商辦理出口退(免)稅,需留存出口合同作爲備案文件。而出口海外倉的企業,最終在電商平臺實現銷售,實務中可能無法取得出口銷售合同。爲此稅務局給出了簡化替代方案,出口企業可以用海外倉訂倉單、自營海外倉所有權文件、租賃海外倉的租賃協議,以及銷售記帳憑證、銷售明細帳等實現銷售的佐證資料,作爲備案文件。備案方式則包括紙質資料、影像資料或數位化方式,由出口企業自行選擇。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的最大優惠之處是離境即退稅。從事出口貿易的臺商,有很多都在境外設有HUB倉,如果能靈活應用3號公告,可以提前辦理出口退(免)稅,減少資金佔用,提高資金利用效率。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