誆性行爲是愛的表現!性侵女兒卻逃罪 因爲獸父「死了」

誆稱「發生性行爲是愛的表現」,女子慘遭獸父性侵。(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女子小萱指控父親阿國(均化名),利用她想學習經商創業,將她帶去大陸後,要她大幅整型改變容貌,並斷絕與求學時期友人的聯繫。不料,父親趁與她獨處時,誆稱家人僅有父親值得她信賴,還說「發生性行爲是愛的表現」,因而慘遭性侵10次。但阿國日前因故死亡,法官裁定公訴不受理。

檢方起訴書指出,小萱在警詢及檢方偵查時指控,父親阿國違反她的意願發生性行爲,還告知不可以紀錄下來,或是將實情告知他人。實際上是父親忌妒她有男友,還檢查她的貼身衣物,更計算她的生理期,藉指導創業的名義控制經濟,並以金錢要求答應發生性行爲,還買暴露的衣物給她穿。

阿國在警詢及檢方偵查時辯稱,他只有帶小萱去汽車旅館那次,有發生性行爲,還是小萱主動引誘,小萱所說都是被她母親訓練、誘導的。

檢方認,小萱成長過程中無朋友,與家人感情疏離,又遭阿國居間挑撥而無求助對象,縱然不願發生性行爲,但已陷於孤立而無從反抗,依相關證據顯示,足認確有小萱所控的妨害性自主犯行。

阿國所爲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嫌,爲了達到性交之目的,不惜戕害小萱之身心,又使小萱與家人感情失和,犯後仍飾詞否認,並且搬弄理由僞稱是小萱主動迎合,犯後態度甚爲惡劣,建請從重量刑,以示警懲。

法官日前宣判,阿國在今(2024)年6月因故死亡,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明定,依法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爲之。此有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戶籍謄本等證。本案訴訟不經言詞辯論,逕爲不受理之判決。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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