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回饋金出爐 85%回饋居民 明元旦上路

經濟部表示,礦業法於2023年6月21日修正公佈,依該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應提撥依第六十二條規定所收礦產權利金的一部分,作爲必要回饋措施所需經費,因此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授權,訂定「礦產權利金回饋金撥放辦法」 。

該辦法中明定,主管機關每年應依回饋金公式計算金額,分配15%予回饋範圍中的直轄市區公所、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作爲辦理回饋金業務的行政作業費及自治事項之用,其餘85%發放予回饋金受領人。回饋範圍的公所要在每年10月底前將回饋金轉發予回饋金受領人。

經濟部指出,由於回饋金撥放作業,期程歷時整個年度,因此將於2025年1月1日正式施行。

經濟部說明,回饋範圍爲前年度有繳納礦產權利金的礦業權者,其礦業用地或依法使用的井位所在的行政村(裡)。受領人資格則爲「前年度全年設籍於該回饋範圍者」爲限,新生兒入籍未滿一年、沒有身分證的外籍配偶、持居留證的外國人,都不能領回饋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