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法葉案孳息 裁準沒收逾134億元確定
檢方追討拉法葉案犯罪所得,最高法院裁準。(本報資料照片)
紛擾30多年的拉法葉艦採購弊案,檢方聲請沒收已故軍火商汪傳浦犯罪所得,最高法院裁準本金4億8719萬2808美元確定,孳息部分,最高法院裁準沒收4億2958萬美元的孳息,以及各扣押帳戶最新現值之日後至執行爲止的孳息,共約新臺幣134億多元確定。
檢方聲請沒收的不法利得孳息共有3部分,臺灣高等法院更二審裁準1億8231萬6083.17美元及美金1億9662萬663.01元,5065萬1533美元,經再抗告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檢方追討拉法葉艦採購弊案的沒收訴訟,官司落幕。
汪傳浦的家人以本案適用刑法沒收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憲法審查,2022年憲法法庭判決,認爲沒收規定明定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不生牴觸憲法罪刑法定原則,亦無違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
而汪傳浦以3個本金帳戶收受回扣,其後將帳戶內之回扣轉匯至瑞士、列支敦士登,共3個本金帳戶、6國帳戶及巴哈馬等9國帳戶內,有關收取拉法葉艦軍購匯入之本金回扣,爲直接源於收取回扣罪違法行爲之直接利得,利用該本金回扣在上開3個本金帳戶、6國帳戶及巴哈馬等9國帳戶內所變得之財產利益或其孳生之利益等間接利得,均屬犯罪所得,且爲汪傳浦與葉秀貞8人所有。
汪傳浦就拉法葉艦軍購收取回扣罪嫌,經檢察官起訴後,因逃匿經通緝,於2015年1月20日死亡,而爲公訴不受理判決,高院更二審認爲,本件存有事實上原因未能對犯罪行爲人汪傳浦判決有罪之情,檢察官聲請對葉秀貞8人沒收上開無償取得之犯罪所得,自屬有據,裁準沒收。
已故法國軍火商在臺代表汪傳浦,與時任海軍上校郭力恆合作,推銷國軍透過湯姆笙公司採購法國拉法葉艦,法方浮報價格,讓汪與郭均分回扣。郭遭依收取回扣罪判刑15年,併科罰金2億元,已服完刑出獄,他犯罪所得也已執行沒收2875萬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