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食物禁令2016年上路 兒童餐送玩具最高罰400萬!
衛福部食藥署爲促進兒童均衡飲食,日前公告從2016年起,針對漢堡、炸雞、糖果、可樂、零食等垃圾食品,限制其廣告和促銷方式,兒童餐不得用贈送或加購玩具促銷,另外,上述食品廣告於晚餐時段不得在兒童頻道刊登,違者最高可處400萬元罰鍰。
食藥署訂定「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指出零食、糖果、飲料、冰品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的食品中,脂肪、飽和脂肪、鈉及額外添加糖含量超出該辦法規定標準,則限制其針對兒童廣告和促銷方式;上述食品廣告於下午7時至晚間9時,不得於兒童頻道刊播廣告,也不得用「可取代正餐飲食」做爲廣告標示。
另外,食藥署也規定,不得對兒童以贈送、加購玩具,或用玩具爲獎勵等方式爲促銷,因此,兒童餐不得附贈或加購玩具,業者若針對兒童舉辦「買產品送玩具」的活動,或者用文字圖像針對兒童爲廣告,並贈送加購玩具等均會觸法。
食藥署表示,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的5大類「垃圾食物」包括:脂肪所佔熱量爲總熱量30%以上、飽和脂肪所佔熱量爲總熱量10%以上、每百公克固體或每百毫升液體的反式脂肪含量爲0.3公克以上、每大卡含鈉含量爲1毫克以上、糖所佔熱量爲總熱量10%以上的食物。
食藥署再次呼籲,該辦法於2016年1月1日施行,違者可依食安法第45條規定,處以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未來衛生機關也將加強廠商教育輔導,並於該辦法正式施行後,強化稽查相關廣告及促銷活動,以促進兒童均衡飲食,維護國民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