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白聯手二讀通過 立法院可舉行聽證會

立法院今續審國會改革法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下午審查「聽證權」相關條文,部分條文經藍白聯手二讀通過。(楊亞璇攝)

立法院今續審國會改革法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下午審查「聽證權」相關條文,部分條文經藍白聯手二讀通過,立法院各委員會、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爲審查院會交付之議案等,可舉行聽證會。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以秘密會議行之。

國民黨、民衆黨共提《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攸關國會聽證權部分,新增章名「第九章之一聽證會之舉行」、第59條之1、第59條之2,均二讀通過,其餘條文尚待處理。

59條之1明定,各委員會、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爲審查院會交付之議案、全院委員會爲補選副總統、彈劾總統副總統或審查行使同意權案,得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舉行聽證會。

二讀條文明定,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以秘密會議行之。除前項規定外,聽證會應公開舉行,但有下列情形,應部分或全部不公開:一、個人隱私遭受不當侵害之虞。二、個人生命、身體或其他自由遭受威脅之虞。三、營業秘密遭受不當侵害之虞。

另外,二讀條文規定,以秘密會議或不公開方式行之者,所有與會者對於應秘密事項負有保密之義務。違反前項有關保密義務之規定者,適用國家機密保護法、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處罰。

第59條之2條文則明定,聽證會須經全院委員會、各委員會、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召集委員同意,或經前列委員會、專案小組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或附議,並經院會議決,方得舉行。

前項議案於院會審議時,不受本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有關黨團協商逾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始能處理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