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白提修法推國會改革 政院提理由呼籲立院三思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展開國會改革法案詢答。行政院副秘書長何佩珊在會中針對藍白立委提案版本提出說明。記者鄭媁/攝影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排審國民黨團、民衆黨團提出的國會改革法案。行政院副秘書長何佩珊在法案詢答時表示,藍、白版本中有關增訂行使人事同意權、反質詢或虛僞陳述處以行政罰,以及國會聽證調查權等修法主張,都希望朝野立委三思,依循憲政精神爲合憲、妥適的修法決策。
民衆黨立院黨團、國民黨立委傅崐萁提案,擬增訂「被提名人財產、稅務、刑案紀錄表等相關資料應送交立院參考」,何佩珊指出,經政院整合所有機關的統一意見,財產、稅務及刑案紀錄表等資料,屬各該獨立機關組織法規定,任命專業條件以外的個資,涉及個人隱私的揭露,會影響人才擔任意願。
何佩珊說,人事同意權的對象是應政府邀請,一般都是社會學有專業的精英,動輒對精英人才施以刑法的對待,恐怕會嚴重影響人才進入政府的意願,對國家不利,希望委員慎重思考。
其次,有提案主張「行政院各部會首長新任的官員,經全體立委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或附議,由院會議決,可就其人事進行聽證,並備質詢。」何佩珊表示,查憲法第56條規定,行政院長有人事任命權,是行政特權的一部分,相關提案是否符合憲法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請慎酌。
針對反質詢、官員虛僞陳述的行爲處以行政罰,何佩珊說,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5號解釋文理由書,立法院爲有效行使調查權,固得以法律由立法院院會決議,依法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科處適當的罰鍰,此乃立法院調查權的附屬權力。
但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課以罰鍰的法律規定,除採用裁罰手段應爲達成調查目的所必要者外,其裁罰要件及標準均需具體明確,俾使受規範者,得預見其行爲的可罰,且其規定得經司法審查加以確認,以符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的要求。
至於有關修訂國會聽證調查權及文件調閱權等,何佩珊說,基於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對國會職權已有明文規定,且司法院大法官就有關國會調查權的定性、行使界限、行使方式及程序等,已作成釋字第325號、第585號、 第729號等解釋文。
何佩珊說,3項大法官解釋文均一致指出,調查權雖乃立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但是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或調閱的對象或事項,並非毫無限制。
何佩珊表示,3項釋憲文發生的年代分別於前總統李登輝、陳水扁、馬英九主政期間, 可見關於立法院調查暨調閱權須受節制,均有一致見解,此乃基於法律原則而無關藍綠,懇請立委依循憲政精神爲合憲、妥適的修法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