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委勞動節推修法 試用期應予法制化

國民黨立委黃建賓、吳宗憲、牛煦庭與遊灝29日推動《勞基法》系列修法。(圖/臺灣醒報)

【臺灣醒報記者呂翔禾臺北報導】「試用期應該有正式法律規定,以確保僱主能確實訓練員工!」國民黨立委牛煦庭、黃建賓、遊灝與吳宗憲29日推動勞基法系列修法,包括「禁止強迫自願離職」、「欠薪應通報」與「天災勞工退避權」等,牛煦庭強調,目前試用期並沒有法律規定,導致僱主在其間佔勞工便宜,因此呼籲法制化,確保新人權益。

禁止強迫籤離職書

牛煦庭表示,目前《勞基法》並未將員工的試用期法制化,適用期是爲了輔助勞工適用新職場環境,但現在很多僱主都沒有提供新人職訓或考覈,導致僱主利用試用期佔勞工便宜,因此希望立法《勞基法》第15之1條,規定試用期不應超過3個月,且薪水不得低於應聘工資80%,且僱主在期間必須提供勞訓。

「若僱主不想付資遣費,恐會用強破或誘騙的方式,逼勞工自願籤離職書!」吳宗憲強調,勞工一旦簽署,未來要爭取權益非常困難;或是離職時雙方不歡而散,僱主常常會故意不給自願離職證明書,導致勞工無法請領失業給付,因此盼修正《勞基法》第17與19條,禁止強迫籤自願離職書,且不得拒絕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

修法讓僱主不欠薪

遊灝表示,他要修《勞基法》第27與27之1條法案,解決勞工在僱主惡意欠薪或惡意倒閉時,領不到薪資的問題,並賦予主管機關在僱主欠薪時,有強制執行的法源依據。他強調,按時給付工資是勞工的基本生活權,盼透過修法保障勞工遇到僱主欠薪的權益。

「勞工休假時緊急召回,僱主應該負擔召回勞工的額外成本!」黃建賓指出,希望修正《勞基法》第40條,藉此避免僱主濫用緊急召回權,讓勞工安心休假,另外也修正第40之1條,新增勞工退避權,當天災導致勞工通勤有危險時,可以拒絕出席。

牛煦庭說,他與3位委員都相當關心勞動法案,未來在法案一讀後,也會積極聯繫衛環委員會的召委儘速排審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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