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權益小課堂|實習生“上班”期間受傷,實習單位要負責嗎?

來源:工人日報客戶端

勞動者權益小課堂

原標題:實習生“上班”期間受傷,實習單位要負責嗎?

講法律知識,解勞動者心憂,這裡是勞動者權益小課堂。

每年寒暑假,都會有不少在校學生到社會上去實習。根據我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對於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單位當然要履行好安全保障義務。那麼,實習生如果在實習中因工受傷,用工單位該如何承擔責任呢?來看下面這個案例。

郝帥(化名)是某工商學校在讀學生。在校期間,他與工商學校、冷機公司三方簽訂了《學生實習協議書》,協議約定郝帥到冷機公司實習,冷機公司支付郝帥實習津貼。協議中還對郝帥超過規定時間的加班待遇作了明確規定。並同時明確:公司在實習生上崗前應對其進行操作規範、安全生產等多項培訓教育,爲實習生安排指派帶教老師,提供勞動保護措施等內容。

一天上午,郝帥在公司加班操作機器,更換模具時不慎踩到開關,致使右手2-5指被截斷。郝帥出院後,將冷機公司、工商學校訴至法院,主張除公司已墊付治療費用外,公司、工商學校還應共同賠償其各類損失合計22萬餘元。

經審理,法院判決冷機公司賠償郝帥因本次受傷造成的損失14萬餘元,工商學校賠償郝帥因本次受傷造成的損失5萬餘元。

根據我國法律相關規定,企業在接受實習生實習時,應該負有哪些責任?學生在實習期間,其所在學校又該承擔什麼法律義務?來聽聽法官的解答!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李玉宇:我國安全生產法第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對從業者具有安全保障義務。第二十八條也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在本案中,冷機公司是郝帥實習期間的直接管理人,郝帥所從事的勞動客觀上爲冷機公司創造了經濟利益,他享有受到勞動保護的權利。公司應當對郝帥所受的損害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實習生雖然不一定與實習單位存在勞動關係,但是實習單位仍然對實習生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實習生在實習單位工作期間,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即使他自身存在一般性過錯,也不能減輕實習單位的賠償責任。另外,學校也應該就實習生在實習當中的安全防範和合法權益依法提供必要的保障。學校沒有對實習單位盡到必要監督義務的,應該根據其過錯程度對實習生所受到的損害結果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期小課堂就到這裡了,下期見。

監製 鄭莉

策劃 張偉傑

撰稿 周倩

主持 李逸萌

製作 竇菲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