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害慘360行? 勞動部:這已是最低標準
▲勞基法害慘360行?勞動部表示,這已是最低標準。(圖/記者李孟璇攝)
《勞動基準法》實施30多年來,不少企業反映法規不合時宜又缺乏彈性,尤其面對勞工局無限上綱不求事實的勞動檢查,僱主各個都想吐苦水,不禁大喊「真的把我們搞死了」,對此勞動部迴應,這已經是勞動條件最低標準的規定。
日前有立委在立院質詢8大公股行庫董總加班的惡習狀況,面對加班卻沒給加班費的質疑,遭點名的彰銀解釋,有些員工是因爲要準備考試或是不想回家,會留比較晚是員工自己的意願,並不是加班,但勞檢局沒有采納其意見,目前相關案件證在訴願中。而這樣的狀況不只發生在公股行庫,不少業主反映,有時候員工確實會留下來處理私事,勞檢時被誤認爲違法加班又不給加班費,實在把他們害慘了。
對於相關問題,臺北市勞動檢查處主任秘書吳夢麟表示,僱主和勞方本來就會有各自的說法,事實上勞工還是在做公司的業務,並不是單純的只做自己的私事,他指出,相關單位在檢查時會調閱出勤紀錄,但類似的狀況又不是說一兩天,是經常性的,若勞工真的如同資方所說,是自願留下來、等親人接送,企業應該進行註記、自行調整管理制度,沒有改善就說是員工自己留下來,說法實在太牽強,而且調查結果不是說只有一兩個,是普遍存在的問題。
吳夢麟進一步說,檢查單位並不會偏向某一方,當檢查員前往受檢公司時,會出示檢查證,再依據政府法規請業主提供相關事證說明,舉例來說,若要查是否有超時的情況,會依法請資方提供出勤紀錄,也會對超時加班的員工進行訪談,最後綜合上述所有情形,纔去判斷業主是否有違反勞基法的規定,並不會只聽一方的說法。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謝倩蒨也說,勞工的出勤狀況是由僱主來記,有些員工留下來不是加班,但企業卻被查到違法,是因爲僱主提不出相關證明,若發現員工是在等家人或處理私事,當下必須進行註記,並在勞檢時能提出說明,建議僱主可以先做好準備,以便勞動檢查時提出舉證。
謝倩蒨表示,資方在管理制度上應該要做一些調整,僱主在事業單位裡,可以很清楚員工留下來是在做什麼,如果確實沒有提供勞務,可以稍微在出勤表註記一下,更細緻地記載對僱主或勞工而言,雙方權益都可以被顧及到。
謝倩蒨進一步說,檢查員是針對違法的事纔會移送給各縣市政府,如果業主沒有違法之情事就不會受罰,況且勞基法已經是勞動條件最低標準的規定,希望僱主都能夠遵守相關法規。
至於出勤紀錄難認定的問題,勞動部也在今年5月公佈「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主管機關表示,由於新聞媒體、外勤業務員及汽車駕駛等在外工作者,其工作性質與一般勞工迥異,建議相關業者可依據指導原則,在不違反勞動基準法的強制性規定前提下,與勞工約定最適合勞僱雙方的工時處理及認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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