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舊大樓未設管理組織 開罰
內政部指出,在84年6月29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興建完成老舊危險公寓大廈,多數沒有成立管理組織,協助共用部分修繕、管理與維護、公共安全檢查、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等工作。
因此,內政部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除要求這類老舊建物,限期強制成立管理組織並訂定罰則外,也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委託專業機構協助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可補助成立費用,而老舊危險的認定要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公告。
內政部表示,將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協助這類建物,限期成立管理組織,未依規定成立者並訂有罰則。
另這次「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也新增訂協助既有社區加裝電動車輛充電系統的規定,使充電樁裝設管理步入正軌。內政部表示,應請臺電進行事前專業評估,並降低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案門檻,以利協助社區凝聚社區裝設共識,另爲使公寓大廈住戶的權益能獲得足夠保障,要求管委會應提報自主維護管理計劃、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並訂有保險費負擔及差額負補償責任,以及違規罰則等,以確保未來用電安全。
此外,內政部也修正通過「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制準則」。